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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版權的出路(二):另類版權收費機制

上文提到因為互聯網的普及,以管制拷貝為基礎的版權系統,已經難以運作。版權持有人卻藉著這個形勢,壓榨其他持份者,甚至當客人為罪犯。究竟我們有什麼出路?

美國法律教授Fisher早在2004年提出了不需用限制拷貝的方法,令作者仍然可以分紅的方案(1)。首先,透過稅收得到金錢的來源。政府可以對數碼內容有關的項目開徵稅項,如可播放內容的電子產品或上網費等,甚至可以由入息稅中取一個百分比。跟著可以用內容下載次數、使用量調查和投票等方法訂出不同作者可以取得多少錢。這個系統的好處是已經預留了一筆錢,而問題只是如何分錢。這個跟現在用時付錢的制度不同,現在是沒根據規定使用是犯法,預付系統中沒根據規定使用只會令用量估計有點差錯,用家走出來更正也不會被當為罪犯。這種預付系統也商業營運的,如香港的MOOV、台灣的KKBOX,在外國就是連Apple和Amazon,也有類似交月費可以任聽任看大量的已授權的作品。

這個系統當然有可爭議的地方,如果這個系統由政府承包,稅收就不是用者自負、而上述的三個方法也未能準確找出用量,令分紅不均。由政府管理,也可能會採用比較保守的設計,而且每個人自己的用量其實是私隱,政府無必要知道。而商業營運的系統,會有自己一套計算用量的方法,跟著又會經過版權收費組織去分紅,這些系統也是不公開不透明的,令用家和創作人無法監察。

另一個方向就是網上打賞系統。隨著網上小額付款系統越來越成熟,收集由用家自發打賞也是個可行而是最少爭議的方法,這個方面也是個最透明、最能建立創作人和用家關係的方面,不過可以收到的金錢可能不太多。不過就是在香港這個成本高昂的地方,也有香港人程理高搞個Music is Free Foundation來試試,也搞過以打賞為收入的音樂會。(2)

上述的方法似乎也有其短處,既然現在已有一個還可以運行的系統,為何要整個制度大改?讓我們又再深入分析知識和產權的本質。

知識和意念本身是取之不竭的,無論多少個人,分享同一個意念,原作者不會因此而忘記或失去了那個意念。反而是因為意念被傳播,它會被完善、被轉化。結果誰才是作者,反而不是容易界定的。反觀一般的產權,如果你賣了一個梨,小販就少了個梨。把梨交給女友,再交給她的弟弟,結果弟弟吃了。你沒有享受那個梨,女友沒有享受那個梨,只有弟弟享受到。不過如果你聽到了一個有趣的笑話,你告訴女友,女友又告訴弟弟,大家一起都可以享受。事情不只如此,弟弟可以改變笑話的結局,取笑姊姊,女友卻又轉個頭來,拿來笑你,大家一起笑餐飽。

在學術上,這種特性稱為非競爭性(non-rival)。也就是並非一個零和遊戲,不會你得我失、你贏我輸。反而是越分享越豐富、越分享越完滿。推而廣之,任何創作,內容本身不是完全由作者想出來的,而且基於過去眾多的作品和文化氛圍以上,加入創意而成,所以作品不是完全屬於作者。在任何正常的社會,都會視歷史文化知識為共有資產,並重視傳承。既然一般的產權和知識的特性有這麼大的分别,為何兩件事會走在一起?

印刷術被發明後,各國政府和教會,一方面很歡迎,因為可以用來宣傳自己的議程。不過一般人也開始可以負擔印刷的成本,來推廣他們的「異端邪說」時,政府就害怕起來。所以出書要經過政府審查,也有官方的認可的印刷廠,於是政府就建立了管制書藉可否出版和只能交給誰出版的權力了(3,4)。後來因為要擺平不同印刷商的利益,1710年英國就通過了第一條版權法-安娜法令。在法令中,當然有點心虛,所以一開始就以學術為名:"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5)而在執行上,本來是政府控制的壟斷性出版的權力,就變成一種可以在商業上被買和賣的產權。

在歷史中,知識產權的由來不是什麼的光彩,不過好心可以結果變成壞事,黑心也可以變好事。在歷史中也有寫得較全面和合理的條款,例如在美國憲法中也有一條被稱為版權條款的Article I, Section 8, Clause 8:"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6)當中指出,給作者和發明家有限的壟斷權力,是為了推動科學和藝術的發展,所以知識產權並非絕對,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而服務。時至今日,在不同地區的版權法,大都有豁免條款,當作品使用在教育等對社會有利的範圍下,有一定的豁免。所以用產權制度來管理知識,需要各方持份者明白其限制,在推動社會的前題下協商,取得平衡。

那麼今天的版權法,進化到哪一個地步?安娜法令在1710年訂立,規定作者經登記後可以對作品行使十四年的版權,跟著可以申請延長十四年,所以最多是廿八年。把時間推進至現代,1988年的美國版權延長法,把版權的年限延長至九十五年,是安娜法令三倍以上。這條法例其中一個推手就是迪士尼公司,不少人認為她的動機是為版權快到期的米老鼠續命,而這條法律也因此被戲謔為米老鼠保護法。以上的例子就顯出版權持有人的勢力越來越大,有關版權持有人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已經失衡。

另一方面,過了幾百年的進化,版權條例變得越來越複雜,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昂貴的系統,向有財力有勢力的傾斜。數碼化和互聯網令分發作品很容易,縱使用追縱IP等技術可以找到非法下載的用家,卻不時會出錯。美國就發生了控訴失明人士下載色性影片的可笑情況(7)。不過因為打官司的費用太高,這位失明人士結果也是賠錢了事。如果這麼明顯的錯誤也難以糾正,一些要平衡各方利益,要靠法庭去找出界綫的官司,更加是小市民無法去打的。在香港的《2011 年版權( 修訂) 條例草案》(8),建議在第108(2)(c) 條之後加入"(e) 由於該項侵犯而令侵犯版權複製品廣泛流傳的可能性"。如果這條款通過了,就會加大賠償的金額。在香港就有機會出現上面美國的情況。

以上的例子,已經足以令人覺得現今的版權制度,出了系統性的問題。可惜版權持有人和政府卻不去面對,認為只要加以「教育」和嚴打,就可以成功。其中一個例子,就是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版權,服務提供者《實務守則》(9)。在守則中,版權持有人可以向網上服務提供者投訴其客戶,在沒有授權下,在發放了版權持有人擁有的作品。網上服務提供者接到了這個沒有經過任何審查的投訴,無論成立的可能性有多少,必須先移除作品。如果之後發現沒有侵權行為,作品最快也要十日後,才可以放回原處。更嚴重的,就是網上服務提供者要提供涉嫌侵權用戶的個人資料給投訴人。這個機制,差不多已假定用家是罪犯。

政府和版權持有人如果以為收緊法例,就可以改變大眾多年的習慣,那就不明白現代社會是如何運作的。可知道社會之所以會太平,是因為人民認為大部分的法律是合理的,自律地遵守,執法只是附助。版權制度發展至今,明顯是需要尋求各方共識,才可以繼續上路。把用家當為罪犯,結果是不會改變用家的看法。勞師動眾地去改法例,結果只是為用家製造小麻煩,他們很快會找出更聰明的做法,而且會令版權持有人和政府的形象更加低落。

其實上文指版權持有人不與時並進,有點說過了頭。因為他們開發了數碼版權管理(DRM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來限制用家買入數碼作品後可以放到多少個播放器中,數量用完就要再買。這個比以前透過CD或黑膠碟出售作品是個倒退,因為這些媒體不會限制用家在多少個CD機上播放。只因為版權持有人就可以管制版權作品的分發,就在新的領域中加大控制,沒想過監察我們在電腦中,仔細如按ctrl-c和ctrl-v是侵犯私隱,也沒有考慮限制分享對創意會帶來多少的破壞。大家可以在Defective by Design中,找到更多的資料(10)。

科技發展至今,數碼化和互聯網已令分享很容易,每件有創意有意思的作品也可以大大發揮對社會的影響力,可以令創意無阻地在互聯網上穿梭,以創意引發更多的創意。而"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這句話就言簡意賅地勾畫出現在這個時機(11,12)。 使用產權制度來管理知識已是過時,加強控制只會帶來更大的矛盾和破壞。而開發另類版權收費機制,就可以更切合知識非競爭性的本質,用大家認為合理的方法去鼓勵創意。在這個前題下,我們在短、中、長線這三方面,又可以做些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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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illiam Fisher 2004, Promises to Keep - Technology, Law, and the Future of Entertainmen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http://www.tfisher.org/PTK.htm, Ch6.
(2) http://adriantsingmusic.blogspot.com/
(3) Karl Fogel, The Surprising History of Copyright and The Promise of a Post-Copyright World, http://questioncopyright.org/promise.
(4) Wikipedia contributors, History of copyright law, Wikipedia -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History_of_copyright_law&oldid... (accessed November 2, 2011).
(5) Wikipedia contributors, Statute of Anne, Wikipedia -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tatute_of_Anne&oldid=455994738 (accessed November 5, 2011).
(6) Wikipedia contributors, Copyright Clause, Wikipedia -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Copyright_Clause&oldid=450819501 (accessed November 5, 2011).
(7) Keegan Hamilton 2011, Porn, Piracy, & BitTorrent - The film industry mounts a sketchy legal strategy in response to illegal downloads, Seattle Weekly, http://www.seattleweekly.com/2011-08-10/news/porn-piracy-bittorrent/
(8)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ills/b201106033.pdf
(9) http://www.cedb.gov.hk/citb/doc/sc/Draft_Code_of_Practice_Chi_final.pdf
(10) http://www.defectivebydesign.org/
(11) Wikipedia contributors, 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 Wikipedia - The Free Encyclo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Information_wants_to_be_free&o... (accessed November 2, 2011).
(12) http://www.rogerclarke.com/II/IWt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