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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劉頴匡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認暴動 暫定7月求情判刑

【7.1佔立會案】劉頴匡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7人認暴動 暫定7月求情判刑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劉頴匡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7人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藝人王宗堯與另一名25歲男子則承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將與其他不認罪被告一同受審。案情提到,當日片段拍到劉頴匡曾在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商討去留,他曾指「如果係要撤嘅⋯⋯12點前要安全離開呢度」;另呼籲金鐘的示威者,盡可能守護決定留守在立法會大樓的示威者至最後一刻。

散庭後,王宗堯向記者表示,希望以「平常心」看待審訊:「自己知道自己參與嘅部分有幾多嘅時候,就將事實講返出嚟。」他又提到,2019年至今港人經歷了許多,包括漫長的疫情,「香港人其實都好辛苦,個監牢係大與小嘅問題。」他感慨道事情總會有完結的一天:「所有好同唔好嘅嘢都會有結束嘅一日。」

王宗堯
王宗堯

7名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

畢慧芬另承認一頂「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其餘6名認罪被告就該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潘浩超另面對的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亦獲存檔法庭。

認罪被告中,沈鏡樂獲准保釋;劉頴匡申請本案保釋候判亦獲批,惟他因初選47人案仍須還柙。其餘5名被告包括孫曉嵐,則全部還柙候判。

案情指有時任立會議員到場調停不果

同意案情指,案發當日民間人權陣線舉行「撒回惡法 林鄭下台」的遊行集會。凌晨約3時,數以百計的示威者於立法會大樓外開始聚集,立法會外一面國旗被示威者破壞,亦有黑色區旗被插在旗桿上。至約6時,千名示威者在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並在夏慤道等設路障,之後亦有示威者分別在分域碼頭及龍和道等地與警方衝突。

案情指,當日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暴動分為3階段。示威者約於下午1時10分集結在議員入口外近添美道的位置。近約1時半,示威者開始用硬物敲打議員入口外的玻璃幕牆,亦用鐵籠車撞向玻璃,警方進入大樓佈防。示威者之後持續用鐵籠車、鐵枝及鎚子撞向玻璃,有其他人手持雨傘,為衝擊大樓的示威者作遮擋;而大樓外則有逾千名示威者集結。

案情提到,大樓內的防暴警員曾舉起六次紅旗警告,但示威者沒有理會。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包括梁耀忠、郭家麒、朱凱廸、許智峯及林卓廷等亦到場溝通及勸喻,但均不被理會。當中梁耀忠及郭家麒被部分示威人士推開,郭家麒在混亂中受傷,而梁耀忠則被推跌在地上。

當日有示威者向大樓內的警員投擲白色粉末,並產生煙霧;有人向大樓投擲雞蛋,示威者高叫「釋放義士」等口號。

至約3時40分,大量示威者亦在毗鄰立法會大樓的政府總部外集結及圍堵,並叫喊口號及辱罵警員;有人以鐳射筆照射警員,亦有人繼續擲雞蛋及雨傘等雜物。高峰時期政總外有逾千名示威者集結。

示威者近約5時03分開始在立法會大樓的「煲底」聚集並衝擊。有人將雨傘等物資傳送給「煲底」的示威者;在推倒「煲底」前方的鐵欄後,示威者開始湧入「煲底」。

有警長被液體潑到 手臂紅腫

立法會秘書處在5時52分發出「紅色警示」,命令所有人立即離開。至6時12分,在大樓外的示威者繼續拆毀鐵欄,並繼續將雨傘及頭盔等物資,傳送給於「煲底」的示威者;而「煲底」的示威者則以手勢通知其他示威者所需的工具,以作進入大樓內之用。

至晚上8時41分,示威者破壞了大樓近公眾入口的鐵閘,並向鐵閘後方的防暴警員投放不明的冒煙粉末。他們以鐵枝、鐵筆及雨傘等物品篤向警員,並不時從罅隙中掟入發臭的雞蛋等。警長 34987在防禦期間被不明剌激性液體潑到,致左手前臂紅腫。

立法會保安於8時45分撤離大樓,在大樓內的防暴警員亦於8時51分撤離。示威者之後繼續撬開鐵閘,於8時55分成功進入。

案情指示威者在會議廳內途污區徽及放林鄭等人的肖像等

案情表示,示威者進入大樓後毀壞及噴黑在內的閉路電視。之後於9時許,另外有大批示威者經議員入口被毀壞的玻璃幕牆入大樓。有示威者以鐵籠車衝擊大樓地下圖書館入口的玻璃,並將鐵馬搬入大樓內進行設防。

至約9時半,示威者進入一樓會議廳。他們在主席台後面的牆上噴寫口號及塗污,後面的示威者架起雨傘陣掩護。示威者亦被指塗污主席台後的區徽、撕毀《基本法》小冊子、把港英旗覆蓋在主席台上及將四名時任官員,包括林鄭月娥、鄭若驊、李家超和盧偉聰等人的肖像紙牌,設置於主席台前。

示威者傍晚商量去留

多名示威者曾在主席台前發表講話,包括表達對政府及立法會制度的不滿。他們呼籲透過不合作運動及佔領立法會表達訴求;亦有人商討撤離或留守立法會大樓的問題。

至11時48分,防暴警察在警察總部部署出發往立法會大樓。至約凌晨12時,部份示威者返回一樓會議廳,嘗試帶走未離開的示威者。另一邊廂,防暴警察到達龍和道一帶與示威者對峙。

案情指大部份示威者於12時03分已離開立法會大樓,聚集在煲底的示威者亦逐漸離開。至警員進入大樓清場時,已無任何示威者逗留。

總維修費3千多萬元

2019年7月4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宣佈,由於大樓內的設施受嚴重破壞,所有會議暫停。及後立法會職員、建築署及機電工程署人員分別維修、更換及清潔大樓內所有設施,總維修費用合共約36,284,116元。至同年10月16日,立法會大樓內的設施完成修復,並舉行首次會議。

次被告遭發現指紋 警誡下承認當日參與遊行 但無做其他事

就次被告羅樂生,法證檢驗主席台木欄杆上的一個紋印後,發現是屬於羅的左手掌印。他於該年8月27日被捕,被檢取了頭盔、眼罩、生理鹽水、錘仔及索帶等物。

羅樂生警誡下承認當日參與在灣仔的遊行,但指沒有做其他事情。他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案發當天下午,他曾在立法會附近徘徊,目擊數十人衝擊立法會車輛入口及撞玻璃幕牆,令他情緒激動。他指自己有參與運送物資,包括鹽水及飲用水。至晚上6時至7時,羅表示好奇下走到玻璃幕牆的位置,知道有示威者和警察對峙。他之後繼續幫忙運送物資。

他在晚上10時得悉警方會清場,遂在周圍打聽消息,至午夜警方清場,他便與一群示威者跑到金鐘站離開。警方在羅的住所找到一塊有兩條索帶綁着的綠色浮板(形狀似自製盾牌),羅稱是用以保護自己。

畢慧芬被拍到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 孫曉嵐會議廳內與人交談

被告畢慧芬被拍到在立法會大樓地下近議員入外,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她另曾經手持約兩米長的鐵枝沿扶手電梯走到立法會大樓地下近議員入口。

第五被告孫曉嵐則被拍到當日在一樓會議廳內分別與一名身穿深色衫及一名戴黄色頭盔、手持拍攝工具的男子交談。

孫曉嵐
孫曉嵐

第六被告涉擲雞蛋及膠樽

第六被告潘浩超被拍到當示威者用鐵籠車撞向大樓的玻璃幕牆時,站在防線最前方集結,一同包圍大樓。其間潘浩超將3顆雞蛋擲向開門方向,並掟入立法會大樓的範團內;他另曾向警員6次拋擲雞蛋及4次拋擲膠樽,及曾在大樓議員入口外,在群眾前方持白色路欄指罵警察。

潘亦被拍到在會議廳內取去議員座位席枱面上的黃色及橙色螢光筆,並與其他人接觸。案情指潘案發時光頭赤膊,身穿黃色短褲、戴上一副護目鏡,沒有戴口罩,並一度將一件粉紅色外套掛於下身。

有被告遭檢取手機 被發現在大樓內「自拍」

第九被告沈鏡樂則在示威者轉移至立法會大樓「煲底」位置時,被拍到出現在群眾之中。其後示威者成功闖入立法會,被告亦涉在大樓的地下出現。

警方之後曾檢取沈的手機,發現他案發時曾經在玻璃幕牆外及在會議廳的主席位及議員座位上「自拍」。沈鏡樂警誡下承認:「7月1日嗰日,我都係入咗立法會議事廳主席位嗰度影咗張相。」

他另在錄影會面下說,當日下午他從住所出發到灣仔參加遊行,之後在晚上聽到其他示威者大聲呼叫要進入立法會,亦目擊他們湧進立法會,因而跟隨。沈表示,之後他跟隨其他人進入會議廳,並在部份示威者及記者離開、空間變得較鬆動時,到主席位「自拍」。他之後得知警方將於短時間內清場,於是隨其他示威者離開立法會。他在外面逗留約半小時,開始清場時前往金鐘站乘港鐵離開。

劉頴匡被拍到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商討去留

第十被告劉頴匡則被拍到在會議廳內,與其他示威者商議去留。劉頴匡曾以擴音器向其他示威者及傳媒發表講話,包括向警方表示部分在立法會大樓內的示威者正在準備離開,以及向前線示威者指有一部分人決定留守大樓。

他又向大樓內的示威者指:「咁如果係要撤嘅、係要撇嘅,大家真係12點前、12點前要安全離開呢度」,並呼籲金鐘的示威者盡可能守護決定留守在立法會大樓的示威者至最後一刻。

第十二被告范俊文被拍到當日手持鐵鎚擊打大樓「煲底」位置的玻璃,之後拉下口罩與身旁人交談。他及後將鐵鎚交給另一名示威者繼續毀壞玻璃。范另涉在會議廳時與同案被告劉頴匡、吳志勇及其他人商議應否繼續留守會議廳。

聽畢案情後,每名被告逐一說出「同意」,其中劉頴匡稱「法官閣下,我特別同意『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呢一部分」。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一度關注「咁啫係同唔同意?」,劉回應:「同意。」

5人否認暴動 當中王宗堯及25歲男生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外5名被告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則否認暴動罪。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

第三被告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的辯方律師早前指何不適合答辯,他今天暫毋須答辯,相關議題稍後處理。

針對王宗堯及吳志勇的案情指,王宗堯被拍到在會議廳內出現,當時他穿黑色上衣,沒有配戴遮蓋臉容的物品。警方事後拘捕他,並檢取了其「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的上衣。吳志勇則被拍到出現在立法會內近議員入口,以及在會議廳出現,當有示威者以揚聲器說話時,吳站在該示威者旁。


吳志勇

案件明天續審。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控罪指他們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 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逗留在會議廳時未有遵守秩序,或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則指潘浩超同日於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損壞政府總部。

另一項刑事損壞罪指林錦均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另一被告鄒家成則另涉初選案,惟審訊仍然進行中,導致「撞期」,早前獲批准分拆成另案,定於10月16日開審,料需時15天。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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