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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言論刑事化 「不誠實使用電腦」恐成港版「尋釁滋事」

(獨媒特約報導)繼「調理農務蘭花系」成員馬健賢因在個人facebook專頁留言指屈穎妍一家「應當滅門」,上月27日被警方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使用電腦」一罪拘捕外,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亦因早前在facebook留言,會在工聯會前會長楊光出殯途中將「土製菠蘿」(炸彈)放在靈車駛過的路段,而在上月30日被警方以同樣罪名起訴。而在上月28日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特首梁振英指對於有人在網上威嚇警察及屈穎妍一事,高調贊成警察「秉公執法」。事件引起公眾對該罪的關注,各個網上組織亦分別發表意見,擔心該罪成繼《版權條例》後又一條「網絡廿三條」,成為政治打壓「萬能key」。該條例將於明日(6月2日)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續議,將就該罪定義再作討論。

檢控數字逐年攀升 雨傘期間創新高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報告,於2014年11月5日,警方拘捕了13名13至39歲涉嫌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刑事恐嚇」罪行的人士,當中包括雨傘運動的示威者。據立法會的資料顯示,此數字已佔去年全年的檢控數字(50人)三分一之多。從政府提供的文件中,2011至2013年警方檢控數字實有逐年攀升的趨勢;由2011年34名、2012年39名至2013年55名,可見本罪被執法機關引用的比率越見頻繁。此外,「控罪不成立」的比率也有下降的趨勢,反映市民一旦被執法機關檢控,被裁定犯下刑事罪行的機會極高。

學者指責:警權無限大 歪曲法律

在5月上任的新「一哥」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明言,警方在未來會加強打擊科技罪案,並加強與內地反恐部門溝通之際。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曾多次提出全面檢討《刑事條例罪行》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但卻屢被保安局拒絕,當局更表示若收窄該條例等同「放生」意圖在互聯網犯罪的人。

香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顧問、大律師Andrew Raffel指責,《電腦罪行條例》原意並非監控網上言論,直斥「警方及監控機構的職權竟然可以擴大到歪曲法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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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戰線圖片)

鍵盤戰線:條例便利執法

關注版權及二次創作的網上組織「鍵盤戰線」發言人陸冠宇指出,網上言論有刑事化的趨勢。陸指現在執法機關正試圖引用該罪便利執法,繞過民事訴訟,把網上言論刑事化,使市民被裁定犯下刑事罪行的機會大幅提高。陸直指該做法有如「買保險」,讓執法機關更容易以言入罪,該罪如不大幅修訂,更有成港版「尋釁滋事罪」危機。

國際指引更清晰

國際上亦有不少如「不誠實使用電腦罪」的條例。例如英國在1990年的Computer Misuse Act 1990(誤用電腦法)及Communications Act 2003(通訊法)明確指出在什麼情況下失當使用電子器材才屬觸犯法律。新加坡亦在Computer Misuse and Cybersecurity Act (誤用電腦及網絡保安法)列明只有在涉及財產、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盜用電腦數據等情況下才屬犯法。

然而在香港常用於檢控社運人士的《刑事罪行條例》161(a)中顯示,只要「意圖犯罪」便屬觸犯條例,並無清楚列明「意圖犯罪」的範疇:

(1)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早自 2011年起,已有不少社運人士被執法機關以此例檢控,卻在檢控後因證據不足以釋放,有政治打壓之嫌。如在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警方拘捕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其後警方對其住所進行搜查,帶走一部電腦、兩張SD卡、一隻USB及一部電腦硬碟。黃之鋒被拘留近48小時,律師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最終法官裁定警方無條件釋放黃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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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

莫乃光:成政治打壓「萬能key」

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指,該罪定義過闊;近年保安局更在控罪中加入「鼓吹或教唆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字眼,令人擔心成為以言入罪的「萬能key」。莫指出,使用電腦作網絡通訊及使用網絡發佈訊息,已成現今社會的常態。因此本罪最「萬能」之處在於,任何使用網絡發表的言論也成本罪的覆蓋範圍。莫強調本罪立法原意是主要用以打擊網絡欺詐及黑客。然而,近年卻有被執法機關濫用作政治打壓的傾向。

莫舉例指出,佔領期間譚姓男子因在「高登」呼籲市民到旺角佔領、有人在網上發佈「立法會攻略指南」等言論皆被警方控以該罪,此類事件在當時造成「寒蟬效應」,譚姓男子被捕後各大流行論壇、專頁號召佔領的帖子明顯減少。莫乃光指警方不斷引用此罪,「稱得上是對網絡及言論自由的一大威脅」。

記者:余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