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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李立峯:劉智鵬對「光時」解讀死板 忽略語法修辭、聽眾如何接收

【國安法首案】李立峯:劉智鵬對「光時」解讀死板 忽略語法修辭、聽眾如何接收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的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駛經警方3條防線,並涉嫌撞向三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今(14日)於高等法院續審。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今早繼續解釋報告中採納的研究方法,並對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說法進行反駁。劉智鵬上周供稱,「光復」和「革命」均有約定俗成的用法,必然有將香港分離中國的意思,李立峯批評,劉是假設口號「只有一個解讀,而這一個解讀是全部人都理解」,但從無提出實質證據證明,惟辯方採取的焦點小組等研究,正正反映口號的意涵因人而異。李強調,要理解口號意思,不僅在於叫喊口號的人想表達什麼訊息,也關乎接收的人如何理解,而劉智鵬聲稱若一個字詞對各人意義不一,人們就不可能溝通的看法,是非常「死板」,忽略了語言的複雜性。

官問「齊上齊落」是否代表另一主張 李稱口號不一定代表訴求

李立峯今繼續解釋他在報告採用的研究方法,談及他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所進行的現場問卷調查(onsite survey),在運動初期會採用標準做法,派調查員在示威現場,按既定準則找尋參與者作問卷調查,以確保取樣的代表性;但在運動後期,由於示威變得較為流動和難以預測、亦可能有暴力發生,則改為由調查員向參與者派發含有網上問卷調查連結的單張,參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完成。

報告中採納包括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以及8月4日和8月11日示威所作的實地調查,前者採用網上問卷,後兩者則採用傳統方法。法官彭寶琴一度問及8月兩次示威的主題是什麼,李立峯澄清調查所得是指向當時持續的反修例運動,非關某一兩日的示威。

彭寶琴其後以調查中有75.1%受訪者認同「齊上齊落」可代表運動為例,問到是否即使運動的大主題是「反修例」,但參與者仍然會有其他主張(advocating something else)?李回應,不會說示威者是有其他主張,並解釋示威者認為「齊上齊落」能代表運動,是因為口號能代表運動中的團結精神、是運動中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特質。他補充,這正正反映口號可以有很多角色,不一定要代表或提倡某種訴求,事實上,「許多口號是指向運動的精神,或示威者的感受和情緒」。

李稱控方假設口號只有一個解讀 但無任何驗證

李立峯總結,報告中採納了量化和質化研究,是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其中現場問卷調查與中大傳播與民意調查中心的電話調查,是希望重組2019年6月到8月反修例運動的發展,以及從中示威者如何開始使用「光時」口號;至於焦點小組、公共論述分析(public discourse analysis)和連登討論區的分析,則用以測試劉智鵬在報告中就口號意思的假設。

李立峯解釋,劉智鵬從歷史和語言學去分析「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眼的意思,得出口號「只有一個解讀,而這一個解讀是全部人都理解」(only one interpretaion, understood by all)的結論。李表示,這是一個需要驗證的假設,但劉並沒有在報告中提供任何證據,只有由高級督察張偉文就示威場合出現的口號與行為分析報告。

李指,辯方專家報告的目的,除了提供他們對口號歷史發展的解讀,就是以多重方法去驗證劉智鵬的這個假設。他補充,使用多重方法去驗證能令結論更可靠,也能互相補足,例如從焦點小組可以理解普通人的看法,而公共論述的分析則能理解學者或知名人士等的看法。

李:理解口號是傳播而非自我表達的問題 須視乎聽眾如何接收

法官一度指出,劉智鵬報告的假設,只是涉案字眼的「基本主張和意思」是分裂國家,而非字眼只有一個解讀,但李立峯指,劉智鵬在該句後表明「此等字眼的提出及目的,必然是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必然」的意思,必定意味所有人都以同樣方式去理解此口號。

法官陳嘉信遂指,劉智鵬理解的重點,應是提出口號的人的意思,而非接收此口號的人。但李立峯反問,「如果不是假設所有人都以同樣方式理解,如何肯定提出此口號的人必然有該意思?」他續指,作為一個傳播學家,認為此案處理的是「傳播(communication)」的問題,而非「自我表達(self-expression)」的問題,並指在政治示威當中,當一個人叫喊口號,他不只是有訊息要表達,更要視乎聽眾能否及如何理解這句說話。

李批控方忽視語法修辭 稱語言複雜可有不同意思

辯方又提到,劉智鵬曾表示,字詞有約定俗成的用法,如果對不同人有不同意義,人們是不可能溝通的。李立峯不同意,舉例指今早與法官就「leading question」的意思有分歧,但他們仍能溝通,只是需要一點澄清。

李續指,劉其中一個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有一個過於死板的意義理論,但「如果你認為字詞只有一個意思,否則人們就無法溝通,那這世界上就不會有創意寫作、溝通或者誤會了」。李批評,劉只強調人們要尊重及遵從字詞的約定俗成意義,卻忽略了語言使用的其他規則,例如語法和修辭。他以「革命」一詞為例,約定俗成的用法固然是「推翻政權」,但若以隱喻的方式使用,人們也能即時理解並非意指推翻政權,而是談及一般的「重大改變」。李稱,因為語言的複雜性,字詞能有非常不同的意思,惟劉的分析是建基於一套非常死板的語言用法,也對修辭沒有足夠的重視。

李:「光時」和「港獨」共同出現 不等於意思相同 僅指有參與者認同該訴求

就控方報告指,示威場合中「光時」與「港獨」口號和其他分裂國家的行為同時出現,可證「光時」有「港獨」的意涵,李立峯回應,當某些東西共同出現時,必須根據他們共同出現的語境去分析背後意義。他舉例指,在大學可以自由選擇座位的課堂中,當兩人經常一起坐,可理解他們為好友;但當環境換為中學,同坐的兩人不代表是好友,只是由老師分配座位。同樣道理應用於法庭內坐在隔離的辯方大律師劉偉聰和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二人同坐並不代表是伙伴。

李繼而解釋,在社運場合的語境之下,除了某個共同的主題或訴求外,參與者往往會有不同訴求、叫喊不同口號。他以每年的七一大遊行為例,指與者除共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及要求香港民主化,亦同時有LGBT、外傭、勞工團體等參與其中。而在反修例運動中,示威者除共同反對《逃犯條例》修訂,並對政府及警察持負面態度外,實對運動的訴求有不少分歧,因此在運動中,「兩個口號同時出現,並不能達致二者有等同意思的結論,充其量只是代表有部分參與者認同該些訴求」。

李又補充,在社運語境下,示威者除了有不同的訴求,對同一個口號的確實理解也可以不同,例如2014年雨傘運動中,雖然示威者一致支持「我要真普選」,但「真」的定義非常空泛,人們對「真普選」的定義和準則亦有所不同。

李引「認知解放」理論 證「liberate」可有多重意思

就「光時」的英語用法,辯方問及,「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的英文翻譯會否影響人們對中文口號的用法和理解,李立峯回應,一般閱讀中文的香港人,只會將此視作口號的英文翻譯並無視,並會直接以中文去理解「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

而若有人要將二者當成兩個分開的陳述,他則認為可有更多的詮釋,因為「liberate」一詞有很多意思,不必然指「解放一個受控制的地方」。李以社會學者McAdam的「認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理論為例,描述人們由認知到社會不公到參與改變的過程,顯示「liberate」可有多重意思。

控方其後開始盤問。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審訊第一日:
控方:電單車男有意傳遞旗幟訊息、鼓勵他人彷效
控方引劉智鵬報告:「光復香港」意味將中國政府視為敵人
審訊第二日:
警員稱發射兩粒胡椒球彈圖使被告停車 強調非瞄準頭部
審訊第三日:
辯方稱影片見被告遭警圍住及棍打 總督察:見唔到佢俾任何嘢打
審訊第四日:
警否認故意向唐英傑掟盾牌 稱「擋一擋」時「甩咗」
審訊第五日:
歷史系教授出庭詮釋「光時」:採取手段改變及取回政權
《國安法》首案 梁天琦競選單張提「自治」 歷史系教授:鼓吹港獨
審訊第六日:
《國安法》首案 示威者同場叫喊「光時」與「香港獨立」 教授:兩者有關係
歷史系教授反覆強調「光復」和「革命」歷史語境、約定俗成用法
審訊第七日:
曾現身「光復元朗」 劉智鵬認「光復」不必然有分離之意
審訊第八日:
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審訊第九日:
明日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光時」僅梁天琦選舉口號 非呼籲分裂
審訊第十日:
官裁唐英傑3罪表證成立 控方質疑辯方專家報告與本案無關
政治系教授稱「光復行動」不涉推翻政權 僅抗議水貨客干擾生活
政治系教授稱反修例示威「無大台」致「光時」出現不同解讀
審訊第十一日:
「光復」行動現龍獅旗 李詠怡:或因不滿現狀 非提倡港獨
教授稱「光復」指奪回失去的東西 惟香港從無主權又談何重奪?
辯方以文革為例指「革命」非必指「推翻政權」 控方引官方史料反駁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稱梁天琦以進入立會為策略實現港獨 李詠怡:我不能代他回答
中大新傳院長李立峯出庭作供 稱「光時」意義取決於各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