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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連登留言「光時」等 30歲男認煽動囚4個月 官稱不斷重複口號感染力低

涉連登留言「光時」等 30歲男認煽動囚4個月 官稱不斷重複口號感染力低

(獨媒報導)一名30歲資訊科技從業員涉於連登討論區,以「詛咒中共早日毀滅」的帳戶重複留言「光時」及「港獨」等字眼38次,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還柙至今逾3個月。他今(27日)於西九龍法院承認控罪,判監4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表示,帖文具相當尖銳性,對心情尚未平復的人引致死灰復燃的危機,被告重複發放亦可見他希望訊息不會被淡忘,但考慮到帖文僅不斷重複口號、感染力較低,被告亦因《監獄規則》的減刑規定有所損失,故酌情作出扣減。據悉被告多服刑16天便可獲釋。

此外,辯方指出8月提訊時因前兩天才收到控方文件,需申請押後答辯,致案件延誤令被告失去減刑機會。惟羅德泉則指申請押後的是辯方,故被告相關損失「純粹是辯方的策略所致」。

被告陳偉倫(30歲資訊人員),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辯方由大律師石書銘及梁麗幗代表。

被告以「詛咒中共早日毀滅」帳戶 連登留言38次光時港獨字眼

承認案情指,警方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透過一個先後名為「詛咒中共早日瓦解」及「詛咒中共早日毀滅」、具獨一無二帳戶號碼「#55725」的連登帳戶,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言論,直至被捕當天仍展示。

涉案帖文共38則,均為其他帳戶帖文下的留言,內容相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因果由國、容港治己、義憤民誠、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控方指,展示「詛咒中共早日毀滅」的帳戶名稱是煽惑他人憎恨或反抗中央;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煽惑他人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使用「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是煽惑人改變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即推倒香港政府,並以「革命」煽動人使用暴力或不循合法途徑達到該目標。

警方於今年6月23日早上,在陳偉倫住所附近將他截查拘捕,並於其住所檢取兩部手機及一部手提電腦。陳自願提供密碼,警方確認其中一部電話安裝了連登應用程式及登入涉案帳戶,並曾發表相關帖文,陳並簽署同意書讓警方處理其連登帳戶。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指帖文一式一樣、流於口號 僅情緒宣洩

代表陳偉倫的大律師石書銘求情指,陳為資訊科技從業員,大學畢業後擁有良好工作和收入,支持父母生活,並與女朋友共同育有3歲兒子。陳讀書時曾不如意並放棄自己,重新發奮後有今日成就,但干犯本案已失去原有工作。

早前兩宗 Telegram 和 Instagram 煽動案均以7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辯方求情指本案相對輕微,涉案帖文僅38則,沒有清晰煽動暴力的語言,帖文內容全部「一式一樣」、「流於口號」,望法庭接受被告乃「情緒上的宣洩」,無任何詳細論述或煽動人以武力危害國安。

辯方指發文時間地點隨意、回應少 被捕後已刪除

辯方又指,陳發文的時間沒有精心挑選,並非特別有標誌性的日子;發文位置亦隨意,包括與社會運動或政治討論無關的主題,例如是討論「時昌迷你倉」、「硬皮書」、「買鼓油」等帖文;帖文得到的回應亦非常少,通常沒有回應、或只有一至兩個,最多一則也只是有11個喜歡和一個不喜歡,「講左之後啲人都唔理」,煽惑程度較低。

辯方又指,陳偉倫被捕後撤回對警方處理其連登帳戶的授權,並委託律師於8月29日將其帳戶及所有涉案帖文完全刪除,帖文於公眾領域存在僅約8個月。辯方望法庭考慮本案案情輕微,不涉抹黑政府政策等加刑因素,採納低於7個半月的量刑起點。

被告還柙96天 辯方建議4個半月量刑起點免不公

辯方又指,被告現已還柙96天,計算行為良好的三分一扣減,相當於已服刑近5個月,若再計算認罪的三分一扣減,相當於以約7個月為量刑起點。但由於《監獄規則》第69條規定,被告實際刑期至少31天才能獲行為良好扣減,而被告此前一直不獲保釋,若他再須服刑多一個月,意味實際上以約9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續指,被告沒有任何原因不獲行為良好減刑,但現時情況或會令他實際量刑起點比法官頒下的量刑起點更高,望法庭避免對被告造成不公,採納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令到被告唔需要再坐多一日無謂嘅監」。

官稱案件延遲乃辯方問題 辯方指角色被動無選擇

羅德泉表示明白相關規定,但強調這情況並非「判多咗」,只是被告「攞唔盡啲折扣」,而相關情況在所有案件都可能發生。他又指,控方8月4日提堂已準備好答辯,只是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他並非批評辯方做法,但當時辯方的考慮或策略令案件延遲、被告「攞唔足折扣」,「呢個係辯方嗰方嘅問題」。

石大狀回應,辯方在刑事檢控上很被動,當日申請押後乃因提堂兩日前才收到控方文件,亦需時約見還柙中的被告索取指示,申請雖由辯方作出,「但實際上冇好多選擇嘅選項」。惟羅德泉重申押後的「利弊或 side effect」,屬辯方策略上的考慮。

官稱帖文言辭尖銳、重複發放 或致社會死灰復燃

羅德泉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犯案時社會仍撕裂、疫情嚴竣,被告因對社會不滿,在缺深思熟慮下出於宣洩犯案,今次事件並非其一般性格,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及內疚。

羅表示,煽動是挑起他人情緒的行為,可引致不同程度的危機——對已經情緒高漲的人會產生火上加油的效果,在社會環境平靜下對心懷不忿的人作出,則會引致死灰復燃。而由於煽動涉危害國安罪行,故早前上訴庭就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一案提及的量刑因素,亦適用於本案。

他續指,本案持續約6個月,被告不斷重複38次發放該留言,可見他「心存希望該些訊息不會被人淡忘及可持續維持下去」;而留言屬「尖銳性的言辭」、亦相當具「刺激性」,會對心情尚未平復的人引致死灰復燃的危機,故判處阻嚇性刑罰屬恰當。羅又指,煽動性行為不一定要有人公開表態支持才算成功,「有些人默默地行事的風險亦不能低估」。

官接納帖文重複口號、感染力低

惟羅亦指出,本案帖文大部分內容僅不斷地重複當時口號、無新的加插,「缺乏新鮮感下感染力亦相對低」;亦無證據該些帖文引發其他嚴重罪行。考慮到本案情況、被告求情,及被告因《監獄規則》的規定「的確有所損失」,羅決定酌情處理,以25個半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17星期,再因《監獄規則》限制引來實質上的困境而酌情扣減一星期,最終刑期為4個月。據了解,被告服刑多16天便可獲釋。

官酌情減至16星期 惟重申延誤後果「純粹是辯方的策略所致」

不過,羅德泉亦重申,控方早於8月4日已表示可以答辯,但辯方「因有一些需要」申請押後至9月16日答辯,被告其後因疫情未能如期出席,押至今天答辯,因此引致被告失去按《監獄規則》下減刑機會的延誤,「起因純粹是辯方的策略所致」。

控罪指,陳偉倫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在 LIHKG 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214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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