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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個都話勝訴,你估個個都真係勝訴咩?

個個都話勝訴,你估個個都真係勝訴咩?

萬眾期待的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今早宣判,本以為丁屋政策可來個了斷。誰料判辭一出,個個都爭著話自己勝訴,有人說丁權「違憲」、有人又說「唔好咁開心住」,究竟今次香港市民贏了什麼、輸了什麼、如果再有人上訴又會追撃什麼?本研社仝人金睛火眼看了整日判辭,為大家一一拆解:

1.【「傳統權益」是指申請權、不是建屋權】

鄉議局聲稱判辭指原居民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然而,建丁屋須事先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判辭114段可見法官同意專家報告所指,政府能全權決定(complete discretion)一個免費建屋牌照的申請獲批與否,換句話說,申請人沒有必然獲得牌照的權利;而村民「有權申請」將農地改作屋地,但政府亦有權以合理理由拒絕申請,故此這不是「自由建屋權」(automatic entitlement)。過往我們翻查解密檔案,亦印證了丁屋政策只是臨時措施(註1),政府有權根據規劃需要決定是否批核丁屋申請。1972年通過丁屋政策時,亦沒承認原居民有「自由建屋權」。在是次判決後,政府更有理由嚴格審查丁屋申請,堅守丁屋政策是為原居民自住需要、而非「套丁」牟利,不應對疑似套丁的申請「隻眼開、隻眼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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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

部份原居民雖有丁權卻無地建屋,或持有的土地並非在所屬鄉村範圍內。過去這些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官地建屋、或將持有的土地與政府「換地」,以在更適合的位置或在完整地段建丁屋。是次判決裁定以此兩種方式批建丁屋不屬合法傳統權益,即不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過往47年間,逾30%(14,373個)丁屋牌照是以這兩種方法獲得。近年亦每年有一、二百宗丁屋牌照申請以「私人協約批地」及「換地」方式獲得。最新消息指,在判決後政府已暫緩相關申請。在不受基本法條文保障下,若政府繼續向原居民男丁「批地」或「換地」,則這種差別對待(preferential treatment)有機會牴觸香港人權法及性別歧視條例,儘管是次判決暫未處理相關問題。

3. 【政府應釋放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作公共用途】

由於政府已沒義務「批地」及「換地」助原居民建丁屋,只要官司上訴後維持原判,政府便有責任將現時為原居民預留、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的900公頃官地(簡稱「閒置政府丁地」)釋放作公共用途。

過去政府未有研究便指稱這900公頃「閒置政府丁地」「零散」、「偏遠」、「發展潛力有限」。然而,我們去年公佈的《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註2)發現,當中有32公頃的「閒置政府丁地」並不零碎(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而且鄰近道路、地形平坦、並未有任何發展計劃,值得重新檢視其發展潛力。

此外,政府原在橫洲蝦尾新村及沙田排頭新村進行兩個「鄉村擴展區」計劃,已完成收地並計劃向立法會申請撥款提供基建設施,將來以「私人協約批地」予原居民興建丁屋。受裁決影響,相信政府亦需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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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公頃面積相當的「閒置政府丁地」可以點用?】

參考《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鄉郊公屋的發展參數,保守估計採用2.1倍地積比發展、再預計只用八成土地面積作公屋地盤,以每單位約40-50平方米建築面積計,這批土地便可建1.1萬至1.4萬個公屋單位,是相當可觀的數目,亦可考慮用這些土地為鄉郊提供社區設施。為了公眾利益,我們認為政府應即時研究如何善用這批官地,讓全港市民、而非只限新界原居民受惠。餘下位置偏遠或較難發展的「閒置政府丁地」,其實不少位處郊野公園邊緣或生態敏感地段,應積極考慮改劃作保育用途。

註1:詳見報導
註2:《隱藏選項:香港臨時使用及閒置官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