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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荃灣暴動案】官引「赴湯蹈火」案例:旁觀者發現身處暴動現場應即時離開

【10.1荃灣暴動案】官引「赴湯蹈火」案例:旁觀者發現身處暴動現場應即時離開

(獨媒報導)前年十月一日多名示威者響應「國殤日」號召,於各區示威,爆發激烈衝突,在荃灣被捕的三男一女就暴動及縱火受審,今(1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練錦鴻裁定四人暴動罪、首被告縱火罪名成立,須還柙至5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法官練錦鴻在本案判詞中,引用上訴庭就「赴湯蹈火」暴動案中「共同犯案」原則的法律問題所頒下的判詞,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利用人數眾多達到目的,現場亦有不同角色參與,共犯須與主犯承受同樣罪責,若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發現自己身處在暴動現場,應即時離開。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依次為39歲清潔工陳珩、19歲學生陳金國、25歲電腦程式員李振文、21歲學生馮清華及22歲學生郭小琴。

他們同被控在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縱火。其中馮清華於預審時缺席聆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

法官:示威者有共同意向破壞社會安寧 屬「小型的抗戰」

練官先就當日有沒有發生暴動作出裁決。第一至三名被告均承認當日發生暴動,而第五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則指,控方沒有清晰證據顯示非法集結何時變成暴動,或暴動何時變成非法集結,事實上警方當日快速推進並拘捕各被告時,集結已似乎平靜、鬆散而和平,並降級為非法集結,不應因零星暴力而將整個集結視為暴動。

練官裁決時表示,郭將事件單獨處理的做法有誤導之嫌,猶如「瞎子摸象」,只就現象的不同層面作形容,卻沒有全面理解現象的「精髓」。練官續指,證供顯示,案發當日示威者與警方基本上是「小型的抗戰」,約200名大多身穿黑色衫褲、戴眼罩、頭盔及同一牌子防毒面罩的示威者,以水馬及雜物等設防線,並築成三層的傘陣作掩護。他們無視警方的勸籲和警告,及施放的催淚煙和橡膠子彈,向警方掟磚及汽油彈,又在警方攻勢稍息時同呼叫「一、二、一、二」將路障推前。

練官強調,至少自下午3時40分起,已有200名示威者集結,人數遠超法例所容許。而推路障、掟磚及汽油彈等行為並非個別暴力事件,而是有「共同意向」阻礙警方執行職務、擾亂秩序的行為,唯一目的就是使路過的人及執法人員害怕,亦令人擔心人身安全或財產會受損,及使社會安寧受到破壞。

引「赴湯蹈火」案例:旁觀者發現身處暴動現場應即時離開

至於各被告有否參與暴動,練官先表示,接納單憑被告在現場被制服及拘捕,不足以證明他們曾參與暴動;控方仍需有足夠環境證供,以達致被告有積極參與暴動的唯一解釋。

他引「赴湯蹈火」暴動案的上訴庭案例,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利用人數眾多達到目的,除實際參與暴動的人,現場亦有不同角色參與,共犯須與主犯承受同樣罪責。他續指,若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發現自己身處在暴動現場,除非有合理原因,否則應即時離開;但若該人參與暴力行為,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案件編號:DCCC 86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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