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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上訴遭駁回 4.17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上訴遭駁回 4.17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判囚4.5個月。三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上月被高等法院全部駁回,原獲保釋候上訴的鄧岳君及徐漢光亦須即時服刑。司法機構網頁顯示,3人將於下周三(4月17日)在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料需時60分鐘。

3人原審罪成 各判囚4.5個月

國安處2021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成員和活動等資料,但遭拒絕。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不認罪受審,去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幸彤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加上另涉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須繼續還柙。

鄧岳君 徐漢光
支聯會前常委 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

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審理,為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上訴案件。上訴方爭議警方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能發通知書,但缺乏證據;又質疑原審批准控方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支聯會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及容許控方證人選擇不回答相關問題等,令上訴方不能獲得公平審訊。律政司一方則認為,條例目的是讓警方快速有效地調查,若要先證明組織是外國代理人,會令條例變得無用。

官駁回上訴 裁控方毋須證屬外國代理人、無審訊不公

法官黎婉姬今年3月14日駁回全部上訴,裁定辯方不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並同意原審裁判官指,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實施細則原意明顯賦權警務處長廣泛權力作調查,要求須先證明組織身分是不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資料、及控方證人拒答問題,均沒有令審訊不公。

黎婉姬
高院原訟庭法官 黎婉姬

翻查資料,3人於2021年9月10日首度提堂被拒保釋,鄧和徐同年10月22日獲准保釋,共還柙42天。至於鄒則一直還柙至今,逾兩年半。

控罪指三人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梁錦威和陳多偉承認控罪,各判囚3個月, 已服刑完畢。

鄒幸彤
鄒幸彤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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