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分享變刑事,問你驚唔驚?

分享變刑事,問你驚唔驚?

原載:明報星期日生活 22-4-2012(漫畫:小克x黃照達x智海)

今時今日,人人智能手機在手,即拍即上載,隨改隨分享。但多少人會留意內容有沒有「侵權」?網民俗稱「網絡廿三條」的《2011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版權條例)將於5月9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目的很簡單:加強懲處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士,擴大保障版權持有人的利益。法例還把責任「外判」至網絡服務提供者(所謂《實務守則》),網站不只被逼成為扼殺言論自由和創意的幫凶,高昂的行政成本更可以輕易拖垮小型網站。屆時,本來百花齊放的互聯網世界可能變得一片死寂。

互聯網的特點就是分享和講求時效。現時很多網民喜歡分享歌詞、音樂錄像、電視或電影片段。他們多數非牟利,有時單純與網友分享興趣,有時抒發、批評或諷刺社會和政治現況。近期例子如香港電影金像獎頒獎典禮剛剛結束,頒獎嘉賓黃秋生發表疑似諷刺小圈子特首選舉的致詞,便即時在網上瘋傳。有時電視台播出內容相似或「穿崩」的節目,亦會有網友「Cap圖」比較。難道要網友事事申請版權才可以分享?既花時費力,亦失去時效性,分享意欲大減。再者,若網友向版權擁有人申請要顯示其「穿崩」劇情、或直言用作政治諷刺,結果如何,大家心裏有數。修訂版權條例的目的,開宗明義是「為版權擁有人訂定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他們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這些未經授權的分享,極有可能觸犯法例。沒有分享的互聯網世界,大家能夠想像和忍受嗎?大家又是否接受,分享喜愛的歌詞、或者周星馳「愛你一萬年」的兩分鐘經典電影片段有機會遭受刑事檢控?

沒錯,觸犯版權條例,要面對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一般來說,前者主要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用作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後者不論受害者是誰,均以政府名義向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維護社會安寧,例如謀殺、強姦和販毒案。到底什麼時候開始,個人在網上進行檔案分享活動,都變成和謀殺案同等級別的刑事案件?早前美國國民成功阻止臭名遠播的《反網上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及《保護知識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哈佛大學企業法律研究教授班加拿(Yochai Benkler)選撰文抨擊,版權法例不斷收窄,主要因為版權持有人如電影公司及唱片業界,一直花費龐大開支游說政府打擊侵權行為。他認為,版權刑事化應限制於有組織非法集團大規模販賣盜版,謀取商業利益。網民在網上分享檔案的個人行為不應相提並論。

此外,翻查報導,不難發現「版權」已成為打壓異見的工具。2001年,有團體以政府宣傳香港的「飛龍」標誌作藍本,「惡搞」成「反董」,要求前特首董建華下台標語。當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梁振英就回應,會向律政司查詢是否屬於侵犯版權。團體惟有更改設計。2010年,社民連在年宵市場售賣惡搞民建聯黨徽的「禮義廉」T恤,民建聯隨即向海關投訴T恤「侵權」。海關出動充公逾百件貨品,事後卻主動接觸社民連,表示不會作出檢控。其實「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字義寬廣,不久前,領匯舉行「我們的尋味時光」活動,宣傳標語即時引來網民惡搞,批評領匯大幅加租趕走小商舖,「貓哭老鼠假慈悲」。活動最終被逼腰斬,明顯影響版權擁有人權利。日後同類事件會否變成另一宗侵權案件?網上政治諷刺文化會否大受影響?提交法案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稱版權條例並非為打壓言論和創作自由,「戲仿」(即民間稱的二次創作或「惡搞」)如非牟利並於互聯網上發布,沒有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將來亦不會被控刑事。它還承諾只要版權條例通過,就會為二次創作的版權豁免諮詢公眾。可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曾經在本網舉辦的離線沙龍表示,條例草擬過程中,政府曾經打算把政治諷刺加入豁免條款,卻在最後關頭擱置了。現在政府又怎能叫網民單憑一個「信」字,輕易讓法例通過?

政府在修訂法例同時,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如網上討論區、社交網站設立「安全港」機制,只要業界遵守《實務守則》,便可以豁免刑責。簡而言之,日後網站收到「指稱侵權通知」,要在規定時間內採取行動,通知上載用戶並暫時移除被指侵權的內容。被投訴的用戶則可提交「異議通知」,網站同樣要在指定時間把通知發送給投訴人。過程中,網站為了保護自己,既要移除內容,又要變成投訴者和被投訴者之間的「訊息傳遞員」。投訴者成本近乎零,一旦被人濫用,容易讓敏感議題消音,Facebook的投訴機制就是一例,早已為網民詬病。開放式網站平台,特別是非牟利性質的小型網站,管理員極有可能疲於奔命處理繁複行政程序,最後甚至連網站都被拖垮。

事實上,傳統版權條款若不「保留全部版權」,就是無任何保護的「公共領域」。近年,世界各地以至本地均有學者提出中間路線:「共享創意(Creative Commons)」──既方便創作者「保留部份版權」,又容許他人按照原創者意願使用作品。作品上載至互聯網同時,原創者即時選擇授權形式,如非商業性、禁止衍生、署名等,屬涵蓋範圍廣泛而彈性的版權授權條款,更適合瞬息萬變的互聯網世界。

參考資料:
Yochai Benkler: Seven Lessons from SOPA/PIPA/ Megaupload and Four Proposals on Where We Go From Here
中文摘譯:抗衡日益瘋狂的版權條例——在反SOPA法案學到的七件事
香港獨立媒體網:政治諷表達權哪裏去了?《版權(修訂)條例》離線沙龍
香港共享創意網站:http://hk.creatviecommon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