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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田村系列:民間記者的困惑——紫田村採訪後記

紫田村系列:民間記者的困惑——紫田村採訪後記

圖片及副題為編輯所加。

〔獨媒特約記者報導〕地政總署於9月28日引用士地收回條例,收回紫田村非原居民的士地,興建公屋。當收至何家村時,地政人員破鐵絲網而入,並讓部分記者人員進入何家村後,便立即全面封鎖何家村,令到部分媒體不得進內。有學生報記者繞路內進拍攝,警方以安全為名,拉起人鏈阻止他接近主要的記者群。筆者以民間記者身份走上前了解,亦比警方推進人鏈。

何家村是紫田村內的一處特別的地方,算是「村中村」,何家村是數個建築組成的一個建築群、小村落,鄰居都是有血綠關係,在紫田村住了四十多年,四代同堂。

昨日,在地政總署剛開始收地時,何家村和幫助村民的民主黨議員陳樹英曾期望可以和地政署人員談判,令期限延遲一個星期,以便執拾細軟離開家園,當知悉其他村民談判失敗,地政人員要求他們立即遷出後,他們便緊張起來,由本來談笑風生,變為匆忙地打包傢俬。

封鎖記者

地政人員到達何家村,先作一輪「談判」及警告,然後剪破鐵絲網,再把大門的鎖剪掉。當鐵絲網被剪破,記者一擁而上,部分記者和地政人員進成了何家村時,警方竟立即封鎖何家村,不再放傳媒進內採訪。有一名嶺南大學的學生報記者,為了拍攝從其他路進入何家村,但被警方以人鏈阻止接近,同樣在場拍攝的我,上前查問警方為什麼不給他進入主記者群時,警方卻二話不說,把我也推到和學生報記者差不多的位置,再用人鏈把我兩人推開,我再質問警方為什麼要把我兩人和主記者區隔開,當時我們和主記者區只相差七八米。該位警員最初只說要我們退後,問了數次,警方改口說因為現場混亂,所以要把我們隔開。但當場有二十多名傳媒,二十多名地政人員和警方在包圍何小姐拍攝和談判,警方的混亂究竟意指何物?

警方最初沒有說明已是內圈封鎖線,在多番追問下才回答:警方人鏈是警方的封鎖線。但很奇怪,為何何家村的村民可以自由進出封鎖線,封鎖線像只為封鎖我們而設。

更吊詭的是當地政人員收了第一個屋時,警方強推我兩人退後,以便地政總署人員收第二間屋。但當我兩人比推後,竟可繞過正比收的房,穿過第一間屋和第二間屋中間的後巷回到主記者群中。

有關受權警方封閉通道的公安條例245章17條

(1) 任何警務人員均可阻止舉行、或停止或解散下述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
(a) 任何公眾集會,而該公眾集會在違反第7條規定下進行,或有人正在或曾經就該公眾集會違反第11條所指的任何規定或根據第11條所施加的任何條件;
(b) 任何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在違反第13條規定下進行,或有人正在或曾經就該公眾遊行違反第15條所指的任何規定或根據第15條所施加的任何條件。(由1995年第77號第8條修訂)
(2)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合理地相信任何下述公眾聚集、集會、聚會或遊行,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可採取以下行動─
(a) 對於非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不論第7或13條是否對其適用,均可阻止該公眾聚集舉行,或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或
(b) 對於純為宗教目的而舉行的任何公眾聚集,或在非公眾地方的處所或地方召集或舉行的集會,或任何不論屬於何種性質或在何處舉行的聚集或遊行,均可予以停止或解散。
(3) 警務人員和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為分別地行使第(1)及(2)款所授予的權力,可作出或發出其認為是需要或適宜的命令;此等警務人員及任何其他警務人員亦可─
(a) 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舉行、停止或解散(視屬何情況而定)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公眾聚集或其他集會、聚集或遊行;及
(b) 進入正在進行集會或有人聚集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4) 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如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相當可能會在違反第7或13條規定下於任何公眾地方進行或組成,可將通往該公眾地方及其鄰近的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阻截和封閉一段其認為是必需的時間,以禁止公眾人士或任何人士或任何類別人士進入,藉以阻止該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進行。
(5) 凡根據第(4)款將公眾地方封閉,須在通往該公眾地方的通道以張貼告示或豎設障礙物的方式,或在該公眾地方的附近以口頭公告的方式,或以上述警務人員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就該項封閉作出通知。
(6) 警務人員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以阻止任何人進入或逗留在已根據本條封閉通道以禁止其進入的公眾地方。

以上的條例根據我理解,是針對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警方如用以上條例為由,而設立封鎖線,便有些奇怪了。一個人的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

假設警方阻止學生報記者接近主記者區時,有向學生報記者說明已是警方封鎖線,不是正說明了警方把民間的採訪行為當為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一種嗎。

結論:警方對傳媒的定義是……

「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證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
(a) 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
(b) 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及
(c) 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而民間記者去做採訪時,算是做大眾媒介吧。而傳媒的正式名稱是大眾傳媒,但當沒有什麼「文件」證明自己是記者的時候,變成警方眼中的偽記者時,民間記者可有自保的能力。

警方封鎖線是阻止公眾接近一些地方的手段,但對於要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設立封鎖線,警方一直都沒有公開。

在今次事件中,警方把部分傳媒拒在封鎖線外,是用警權影響新聞自由的事件,但不是第一次,早在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的政總清場事件中,也是用類似手法:二零零四年四月二日的政總清場事件。

編輯:黃俊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