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高等法院周一就《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即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及作出判刑後。保安局局長昨日按《香港國安法》第31條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C條展開相關程序,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使條例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在三間公司一旦被剔除後,便成為「受禁組織」,當局提醒任何人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一見記者時已預告,特區政府適時向法庭申請充公令,沒收黎智英及其三間公司的犯罪得益,並根據《香港國安法》啟動程序,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盡快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在公司登記冊「剷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