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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戲仿」作品

《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戲仿」作品

(攝:Alex Leung)

最近即將通過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引起公眾強烈關注,各政黨也紛紛就此表態。網上流傳了不同的「懶人包」,但筆者發現當中不少的解讀帶有誤導性。本文集中整理立法會文件中,《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對網民有最直接影響的內容——「戲仿」作品的處理,讓網民在繼續爭取權利同時,有實據可依。

【咩叫「戲仿」作品?】

現在政府當局沒有就「戲仿作品」制定有法律效力的定義,亦未有香港的相關案例。但在2013公眾咨詢時,委員會參考的定義如下(包括「二次創作」):

政府當局在 2013年的諮詢中用「戲仿作品」一詞統稱全部4類作品 (即戲仿作品、諷刺作品、滑稽作品及模仿作品 )。《簡明牛津英語詞典》(2012年,第 12版 )為該等詞語所下定義(譯文)如下——

1・戲仿作品:

一、仿傚某作家、藝術家或某類作品的風格,故意誇張,以營造滑稽的效果。
二、對某事物作出滑稽歪曲。

2・諷刺作品:

一、運用幽默、諷刺、誇張或嘲弄的手法,揭露和批評人的愚昧或惡行。
二、運用諷刺手法的戲劇、小說等。(拉丁文學中)嘲弄普遍存在的惡行或愚昧的文學雜集,尤其是這方面的詩。

3・滑稽作品:誇張地描繪某人的明顯特徵,以營造滑稽或怪誕的效果。

4・模仿作品:在風格上仿傚另一作品、藝術家或某時期的藝術作品。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199/15-16號文件

【「戲仿作品」點豁免法?】

首先我們要了解的是甚麼是「公平處理(Fair Dealing)」,因為《條例》所有豁免也是建基在這個原則下。

「公平處理(Fair Dealing)」

「公平處理」是不少奉行「普通法(Common Laws)」在制訂版權法時所依從的基本原則,以使版權法不致於過度膨脹,並成為防害資訊流通的障礙。原則是其中一種保護措施,旨在豁免使用者對版權法中獨有權利 (exclusive right)的侵犯。

法院在裁定對作品的處理是否第 (1)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一、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二、該作品的性質;
三、該作品的整項而言,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以及
四、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筆者解讀:

由於香港現時都沒有實際案例,但「公平處理」是國際普遍認可的原則。按立法會文件(立法會CB(4)11/14-15(02)號文件/附錄),附有當局參考的六個美國案例。

當局的結論:

「美國法院曾在多宗案件中研究該四 項因素的意義。按美國有關戲仿、諷刺和挪用藝術的案例,在考慮第 8(a)段提到的「目的及性質」時,新作品是否具「轉化性」及其程度,相當重要。

所謂「轉化性」,是指新作品是否僅僅取替了原作品,還是加入了新元素,具有進一步的目的或不同的性質,賦予它有別於舊作的新的表達手法、意思或信息

法院似乎普遍認為,新作品的轉化性越高,其他因素,例如新作品是否屬商業性質,對裁定有關使用是否屬公平的影響越小。」

有關「數量」,文件顯示當局也重視「質量」:

「新作品是否「原封不動」地複製原作品的實質分量是考慮對其處理是否公平的一個相關因素。」

「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現行的《版權條例》(第 528 章)有若干條文,為下列目的 的作品提供公平處理的版權豁免-

一、研究及私人研習(第 38 條)
二、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第 39 條)
三、教學(第 41A 條)
四、公共行政(第 54A 條)

為配合傳播權利的引入及維持版權保護和合理使用版權之間的平衡,我們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擴大現有的公平處理的涵蓋範圍,於適當情況下,為下列目的的作品豁免刑事和民事責任-

一、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新增的第 39A 條);
二、評論時事 (經修訂的第 39 條); 和 (c) 引用(經修訂的第 39 條)。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153/14-15(02)號文件

筆者解讀/補充:

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新增的版權豁免,除了「戲仿」,還有「引用」、「評論時事」。

何謂「引用」?「引用」適用於哪些範圍?

一、「引用」是指摘錄版權作品
二、可用於正式作品如學術文獻,及較非正式的作品如網誌和社交媒體引用作品(如截圖)
三、以助說明理據、參與評論和辯論

新增的豁免中,「引用」時須列明原著及出處。另外,由2011年修訂草案已有的豁免如下:

《2014年條例草案》包括以下多項《2011年條例草案》中建議的版權豁免:

「一、讓教育界為授課而傳播版權作品時有更大彈性 (特別是在遙距學習方面),及利便圖書館/檔案室/博物館維持日常運作和保存作品
二、讓聯線服務提供者快取處理數據,使數據傳送過程順暢 (聯線服務提供者在技術上有需要藉快取處理製作短暫存在或附帶的複製品)
三、允許聲音紀錄媒體轉換 (指把版權作品從一種媒體複製到另一種媒體,或從一種格式複製成另一種格式,以方便聆聽)」

【點解「戲仿作品」有豁免先?】

為何給予戲仿、諷刺、滑稽和模仿作品版權豁免?

一、此範圍清楚明確,屬公認為文學或藝術創作手法
二、這些作品是市民經常用作表達意見和評論時事的工具,有助促進表達自由
三、這些作品鼓勵創意,培育人才,甚至促進娛樂事業 ,因此對社會的整體經濟及文化發展有所裨益
四、這些作品通常具批判或轉化意味不大可能取代原作品
五、參考澳洲、加拿大、英國及歐盟的做法

資料來源:立法會CB(4)27/14-15(01)號文件

另看:

1. 《版權條例》十八年戰爭——數碼環境中的「傳播權」誰屬?

2. 《版權條例》前世今生——由1997至2015

3. 《版權條例》立法會文件解讀——點先會被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