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法治與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6

「法治與人權」—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夏季號2016
網上閱讀:請按此

專題:法治與人權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如是說。若要將保障人權付諸實行,則有賴法治。因為法治提供規範如何行使權力的共同框架,從而保障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聯合國:法治原則

法治是聯合國的核心價值。它是「適用於所有人包括政府的公開管治原則」,要求人人「向公布周知、平等實施、獨立裁決和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負責」。法治原則亦有下列要求:「法律凌駕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向法律負責」、「公平執法」、「三權分立」、「參與決策」、「法律必須明確」、「避免任意」及「程序和法律透明」。[1] 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亦訂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

《基本法》訂明人人平等及司法獨立

回到香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司法獨立」皆是法治精神要素,並有憲制條文訂明保障。譬如《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保障「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訂明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八十五條訂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亦指,法治乃社會基石,法院的目標是「確保基本人權可獲法院恰當執行」。而實現的起點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換句話說,無論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第二,法院「只會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斷案,並在判案時保持獨立,不受任何外界影響」。[2]

香港法院:法治保障人權

法治保障人權。香港法院亦不乏保障人權的例子,譬如二○○五年梁國雄未經批准遊行案,終審法院裁定在《公安條例》中,警務處處長以「公共秩序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而限制和平集會權利的法定酌情權,並不符合法律需清晰明確的憲法要求,並指出政府有積極責任協助和平集會及應用相稱性測試,闡明表達自由的合理限制。[3] 又如二○○八年囚犯爭取投票權案,高等法院認為投票權是重要政治權利,裁定《立法會條例》一刀切剝奪在囚人士投票權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4] 二○一三年W小姐爭取結婚權案,終審法院裁定《婚姻訴訟條例》及《婚姻條例》將性別準則僅限於生理因素,剝奪變性人士以新性別與異性結婚的權利,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法院亦指保障基本權利並不取決於社會共識。[5]

法治促進社會穩定

法治除了保障人權,亦可促進民主社會穩定和發展。譬如《世界人權宣言》序言訂明「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二○○五年時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曾在判辭指出,「為保護社區而防止有人煽動以武力和暴力推翻社會制度的重要性愈高,便愈有迫切需要維護自由發言、自由報導和自由集會等憲法權利,確保這些權利免受侵犯,以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讓政府可適切地回應人民的意願,並讓社會所渴望的任何改變能夠以和平方式實現。」[6]

註釋
[1] The rule of law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conflict and post-conflict societies.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UN Security Council. S/2004/616. 23 August 2004.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二○一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3] Leung Kwok Hung and others v. HKSAR. FACC 1/2005. 8/7/2005.
[4] Chan Kin Sum Simo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another. HCAL79/2008. 8/12/2008.
[5] W and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FACV 4/2012. 13/5/2013.
[6] 同[3]。段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