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2025年最新整理】一文睇哂同性伴侶/配偶在香港10項法律保障

【2025年最新整理】一文睇哂同性伴侶/配偶在香港10項法律保障

製圖:Mo
撰文:季安森
文字編輯:Elle、Cindy
網站編輯:Lille

2023年9月,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岑子杰同性婚權案「部分勝訴」,命令港府須在兩年內為同性伴侶訂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及界定同性伴侶所需的「核心權利」。就在期限年底屆滿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7月2日突然提交立法會,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登記後的同性伴侶可享有處理伴侶醫療和殮葬事宜的一些權利,而其他通過司法覆核成功爭取的權利,政府則在文件中提及「會繼續按相關判決的結果執行」,沒有詳細列出。

很多人以為同性伴侶/配偶在香港是完全不受法律保障,但其實在政府提出「登記機制」之前,有賴社群過去十年不斷爭取,現在同性伴侶/配偶在香港也擁有10項權利,範圍涵蓋房屋分配、報稅、遺產繼承、公務員配偶福利等。G點特此重新整理了截至今日所有相關權利,供大家檢視現況,查找闕漏。

編按:由於香港未通過同性婚姻,文中的「同性配偶」指已在外地註冊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志情侶;而「同性伴侶」則泛指未有婚姻或民事結合關係的情侶。雖然很多國家會將同性配偶與伴侶的權益一視同仁,但遺憾在香港,不少法律保障只惠及同性配偶。

pic1
延伸閱讀:【意見書】公眾/社群就《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提交之書面意見(陸續更新)

1. 家暴受害人可申請強制令(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自2010年起,《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適用範圍從配偶擴展至同居關係,意味着無論是異性或同性,只要是「作為(前)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同樣受保障。同性配偶或同居情侶若遭受另一方騷擾或施暴,可向律師、法律援助署或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強制令的申請表格,並向法庭申請禁止施暴者進入同居住所;若對方違反強制令,則可以立即被逮捕。

2. 新條例規範「預設醫療指示」 保障同居者參與臨終醫療決定(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2024年11月,立法會三讀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令原本已存在的「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得到法定地位,並釐清定義、適用範圍、刑事責任等。《條例》讓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時,能與家人及醫護人員討論生命末期時搶救和治療與否,並預先訂立指示;一旦病情轉差,只要符合指示訂明的條件,醫護人員便會遵從病人的意願,不提供或撤去相關的維生治療。

《條例》更解釋了「同居關係」和「同居者」的定義,並列明同居者與至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一樣,無需許可就能向法庭申請預設醫療指示的宣告。這意味著同性伴侶可以在醫療決策中作為成年病人的責任人,並能夠在需要時代簽不進行心肺復甦術的命令。 《條例》預計在2026年5月生效,為同性伴侶/配偶在醫療決定權上帶來了更多保障。

《條例》中定義的「同居關係」:指作為情侶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兩名人士(不論同性或異性)之間的關係。「同居者」:就與另一人處於同居關係的人而言,指該另一人。

除此之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如精神病、嚴重腦退化、因中風或意外腦部受損等),親屬和同居者(包括同性伴侶)可向法院申請監護令,為病人作醫療決定和相關財務安排。而《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條例亦將「代決人」擴展至病人的家庭成員和同居者,意味着同性伴侶在病人不省人事時,能以「代決人」身份決定其醫療記錄的登記和互通事宜。

3. 同志家長可申請成為無血緣子女的監護人(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高等法院2021年審理了一對女同志媽媽申請監護權的案件時,首次引用「兒童福祉原則」(welfare principle),判多年來共同撫養孩子、但與孩子無血緣的同性伴侶同樣享有監護權。這次案例意味着同性伴侶若能向法庭證明盡了家長職責,如餵養、照顧、關愛、教育和保護孩子,即使其中一方與孩子沒有血緣關係,甚至伴侶之間沒有結婚或民事結合,亦能申請成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令「彩虹家庭」的親子關係得到法律認可。

但需注意的是,在香港一男一女結婚的夫婦可以共同領養子女,目前香港社會福利署容許人以「個人單位」領養小孩,性/別小眾可以申請以「個人單位」領養,但以「個人單位」領養的順序極低。這意味著同性伴侶基本上無法共同領養子女。

近年,同志親權已成為司法平權的新戰場。高等法院於2023年就「女同志人工受孕親權案」指出,雖然按香港法律只有懷胎產子的媽媽能被視為「媽媽」,提供卵子作人工受孕的媽媽不獲法律承認,但法官認同「父母」定義應與時並進,象徵式地宣告她是「普通法下的父母」。這一判決引發社會對同性伴侶在親權問題上的討論,兩位媽媽同年再提司法覆核,爭取在嬰兒出世紙上並列為父母。該案於2025年5月在高院審理完畢,將於8月22日前頒下判詞。

pic2
延伸閱讀:【司法覆核案整理】同志媽媽嬰兒出世紙親權案

4. 可認領另一半遺體、辦理死亡證及領取骨灰(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政府2021年就一宗同性配偶處理後事的司法覆核「急轉彎」認錯,承諾所有政府部門將在認領遺體、安排公墓、火葬和撒灰服務、辦理死亡證等殮葬事宜上,平等對待異性和同性伴侶。例如警方安排殮房認屍時,不會區分異性和同性伴侶;同性伴侶可為另一半安排公墓、火葬和撒灰服務等。同性伴侶只要帶同自己和死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相關醫學和死因證明,便可認領遺體、辦理手續並進行殯葬儀式。

另外,根據修訂後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除了親屬和遺產代理人,只要是死者去世前與他同居生活至少兩年的人,即使無血緣或婚姻關係,亦有權作為「相關人士」在骨灰龕場結業時領取死者的骨灰。換言之,同性配偶和伴侶都有權領取另一半的骨灰,但優先順序不及死者的直系親屬。

但由於該宗司法覆核最終撤回、未經法庭審理和裁決,雖然政府承認錯誤並作出承諾,但相關條例與行政安排仍未有白紙黑字作出修訂或明確定義,僅停留在「個別個案作彈性處理」的層面。現存制度不透明,亦有很多模糊不清的灰色地帶——例如同性配偶是否可被視為「近親」並享有合葬安排?同性伴侶相比死者其他親屬,是否享有申請火葬及領取骨灰的優先權?民事結合的同性配偶又會否獲同等待遇?這些具體問題,至今仍有待政府作出釐清與交代。

x46vka6g
延伸閱讀:相愛半生,卻和配偶家人對簿公堂 現實版《從今以後》:我不想輸掉這段關係

5. 申請受養人簽證來港(同性配偶適用)

入境事務處在2018年QT案「終極敗訴」被法院裁定違憲後,修訂同性配偶以受養人簽證(dependant visa)來港的入境政策,入境處不能再以香港不承認同性婚姻為由,「一刀切」拒絕同性配偶申請簽證。現在只要是海外註冊、有法律效力的同婚或民事結合配偶,將符合資格以受養人身份申請簽證來港。

案件勝訴、政策落實後,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同性配偶受惠,成功申請來港,並且在近兩年顯著上升。根據入境處提供的數字,自政策實施至2024年,共有620宗申請以同性伴侶的受養人身分申請簽證來港,2019年至2022年間每年錄得60至99宗,至2023年全球疫情放緩後更大幅上升至147宗,為歷年最高。2024年則錄得126宗,為歷來第二高紀錄。相較之下,同期異性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關係的申請僅錄得127宗,遠低於同性配偶。

6. 可享平等的公務員配偶福利(同性配偶適用)

本港首宗爭取公務員同性配偶福利的案件(梁鎮罡案)於2019年「終極勝訴」。法院裁定只要是公務員在海外註冊的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一樣有權領取公務員配偶福利。公務員事務局2020年確認已修改政策並設立機制,讓公務員申報他們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其配偶能享有包括醫療、牙科服務、房屋等津貼和福利。

公務員事務局於今年回覆G點查詢時指出,2019年至2024年間,共收到58宗在海外締結同性婚姻的申報個案,分項資料顯示,其中政策實施的2020年和2024年的個案較多,但也分別只錄得18及19宗。以現時約17萬名在職公務員計算,申報個案仍屬極少。不排除部份公務員因擔心公開性傾向會帶來不必要的壓力或偏見,或純粹對申請的內部程序不熟悉或信心不足,而選擇不作申報。

obrn9vdo
延伸閱讀:【司法平權跟進】簽證、住屋、福利與身後事,同性配偶得到制度肯定了嗎?

7. 有權合併報稅(同性配偶適用)

梁鎮罡案亦成功為同性配偶爭取合併報稅的權利。為跟進終審法院的裁決,稅務局於2019年修改《稅務條例》中婚姻相關用字,把「丈夫與妻子」改為「已婚人士與其配偶」,並更新「稅務易」系統,讓在海外同婚的納稅人可與同性配偶合併報稅,並有權根據《條例》就其配偶申請免稅額和扣稅。

稅務局提供的數據顯示,自2019至2023年度,共接獲1462宗以同性婚姻身分申請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個案。當中申請數目按年上升,由2019首年度的201宗個案,逐年增加至2023年度的426宗,足見制度落實後有實際成效,亦反映越來越多納稅人願意申報同婚關係。

8. 能以「家庭單位」申請及入住政府資助房屋(同性配偶適用)

已婚男同志 Nick Infinger 及吳翰林先後就房委會拒絕承認海外同婚關係、禁止他們以配偶身分申請公屋或入住居屋,提出司法覆核。兩案歷時多年,最終在2024年11月在終審法院獲判勝訴,確認港府拒絕同性配偶以「家庭單位」申請和入住公營房屋的基本權利,構成歧視。

判決當日,房屋委員會表示「會認真研究法庭的判決,並按情況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

近日,《南華早報》和《香港01》分別向房屋署查詢,獲回覆指,已審視相關的公營房屋政策,並會接收和處理涉及同性配偶的相關申請,目前未有人申請。另外,G點翻查資料發現,截至目前為止,公屋及居屋的申請表格與指引仍未見任何修改。

5k6fiyap
延伸閱讀:同性配偶申請公屋、入住居屋、遺產繼承案 歷經逾五年終極勝訴(附裁決重點一覽)

9. 可繼承另一半的遺產(同性配偶適用)

吳翰林於2019年挑戰《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中對同性配偶的差別待遇構成非法歧視的司法覆核,終院於2024年11月「公屋居屋案」同日宣判,指海外締結的有效同婚超越了純粹同居關係,是法律規管下公開作出的承諾,有公眾性和排他性,因此與異性戀夫婦具有同等密切的關係,並否定了政府認為同性伴侶沒有「生前贍養責任」的說法,判政府敗訴,意味着同性配偶生前即使沒有立遺囑,死後的遺產另一半仍能依照法律分配繼承,做法與異性配偶看齊。

10. 更多保險公司自動承認同性伴侶/多元家庭關係 (同性伴侶/配偶適用)

若同性配偶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遺產將會依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訂下的方法分配,但未必合適每個人的意願或家庭狀況。透過訂立遺囑,同志配偶以及未婚伴侶都可以自由選擇遺囑執行人,並將遺產遺贈給適當的受益人,確保伴侶能夠順利繼承遺產。 遺囑不僅能清晰指示遺產的分配,更能確保喪葬等後事安排符合自己的意願。

持久授權書則允許授權人在精神上無能為力時,指定別人代表處理財務事宜。授權人可選擇同性伴侶或朋友作為受權人。不過,香港的持久授權書僅適用於香港資產,而且授權範圍只限於財產和財務管理,如醫療等其他私人事宜需另作安排。

越來越多保險公司開始自動承認同性配偶及多元家庭關係,意味著同性伴侶在保險索賠及財產保障方面將獲得更平等的對待,如保誠、宏利、匯豐保險和忠意保險等都擴闊了保險產品的受益人,以涵蓋更多元化的家庭成員,如同性未婚夫/妻及配偶。同性伴侶亦可透過信託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信託資產可按照設定的指示分配給伴侶,無需經過遺囑認證程序。

dq3d7s0d
延伸閱讀:香港性/別小眾司法覆核案件整理

(本網歡迎各界投稿,文章內容為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