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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五級火】楊恩健推翻助理處長「冇樣關事」說法 惟有待與屋宇署釐清權責誰屬

【宏福苑五級火】楊恩健推翻助理處長「冇樣關事」說法 惟有待與屋宇署釐清權責誰屬

消防處處長 楊恩健(中)

【獨媒報導】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日前作供指,發泡膠封窗、棚網、工地吸煙和「生口」問題,均不屬消防職權範圍,引起公眾譁然。消防處處長楊恩健今日作供,他推翻翁的說法,指在發泡膠和「生口」問題,消防同樣有權力處理,不能說因為是「被動消防裝置」就稱自己無責任。不過基於現有屋宇署法例和實務指引監管,消防處介入或出現職權重疊,需要與屋宇署「自己搞掂佢」。但他強調不論涉及多少部門,排除火警風險的工作也是消防的職責。

日前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稱,消防處與屋宇署有「分工」,故棚網、發泡膠、被動消防裝置的責任在於屋宇署一方。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質疑相關說法是否代表處方的立場,他邀請今日作供的消防處處長楊恩健釐清《消防條例》有關消防處的權責,以及解除火警危險的廣泛定義。

杜淦堃指出,消防處較一般政府部門擁有更廣泛權力,例如進入處所解除消防危險的權力,消防又可以向涉事者發出消防火警危險解除通知書,如有人在走火通道堆放大量雜物,法例訂明若收到通知書的人不遵從指示,會有刑事後果。


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資深大律師 杜淦堃

引領逐段睇高院案例 楊同意消防有權處理屋宇火險

另外杜淦堃又邀請楊恩健即場閱讀一宗在牛頭角迷你倉大火後發生的司法覆核訴訟。當時經營迷你倉的公司,挑戰消防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的理據,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在判詞認為,消防處有責任保障市民的性命和財產,消防處擁有專業的火警知識,可要求相關人士解除消防危險,消防處不應將火警責任完全交給屋宇署。

杜淦堃反問,若果消防處立場認為「沒有專業能力」決定物料是否阻燃,就認為處方沒有監管角色,該說法是否不準確或太狹窄?楊恩健指希望詳細解釋,他曾參與迷你倉救火,自己兩日沒有離開現場,當時迷你倉火場溫度「人係入唔到去」,因為每個迷你倉的間隔傳熱,消防員不能從窗戶進入救火,已起火的迷你倉繼而波及相連迷你倉,每個倉的溫度超過1,000℃,對消防員而言非常危險。

他又指當時迷你倉是新興行業,在法例層面可謂「真空」,而立法則需時,消防處與屋宇署需商討如何互補,例如消防處要求每個迷你倉中間要有一定間距、必須增設救援窗戶,以滿足消防的滅火需要,而屋宇署就要求迷你倉必須設有逃生通道,兩個部門互相配合去監管迷你倉。

發泡膠生口屋宇署均有指引 不宜重覆監管

相反宏福苑的發泡膠和生口問題,他認為生口明顯是屋宇署監管,因為屋宇署有作業守則,如果要消防處監管,等同重複屋宇署角色,一齊「管緊同一樣嘢」。他認為屋宇署管轄窗戶更合適,除了因為屋宇署已有相關《實務指引》,亦因屋宇署有更多工程專業考量,例如採光、結構,消防處則不會考慮,一旦消防發出了 FHAN,承辦商只能拆除窗戶。他又指,即使承辦商還原至本來設計,消防處對於物料抗火,亦要由屋宇署檢驗是否合規,處方「不能貿然收隻窗」。

另外按他所知屋宇署負責執法,亦即將會檢控開鑿「生口」的承建商,至於消防處會否亦加入發出 FHAN 檢控,楊稱「我唔介意負責任」,但兩個部門應該先傾談如何分工。楊同意杜淦堃所言不能因為「嗰啲係被動消防裝置,(消防)就冇角色,呢個說法不準確」,表示「無錯」。

稱有發泡膠不易燃 不能代屋宇專業決定

至於消防是否認知工程要「開生口」的認知,楊表示「我自己本人冇見過」,如果遇到居民投訴生口,他稱會與屋宇署商討,但同樣地要交由屋宇署主導,因為該署的考慮點「比我哋多」。一旦消防處認為適合介入,楊聲稱「我唔會吝嗇去告」,強調消防處有責任減低火警危險,不過精髓是要與屋宇署緊密溝通並「分工」。

同樣道理,就住封窗發泡膠,他指屋宇署今年3月已發出新作業守則,訂明承建商不可以用發泡膠或其他易燃物料封窗,屋宇署稍後會向不肯移走發泡膠的承建商進行檢控。楊認為屋宇署已負責執法,消防處是否透過 FHAN 檢控,他同樣認為涉及工序問題,「我哋不能代表屋宇署估係唔係阻燃物料」,事實上有些發泡膠是阻燃,可以用來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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