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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31年集會案 官批鄒幸彤何桂藍供詞荒謬 黎智英知名度高不需言語便可證煽惑

六四31年集會案 官批鄒幸彤何桂藍供詞荒謬 黎智英知名度高不需言語便可證煽惑

(獨媒報導)去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晚會首度遭警方禁止,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何桂藍今(9日)被裁定煽惑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法官胡雅文在書面裁決理由中,狠批鄒幸彤和何桂藍的庭上供詞荒謬,對於何桂藍稱當晚維園由群眾自發、「無大台」及無領袖,法官指從她的Facebook帖文、位置接近支聯會、手持支聯會的蠟燭座,已證明到她參與支聯會所舉辦的集會。

何桂藍解聘律師 質疑準備求情時間不足

法官胡雅文押後至12月13日聽取3人求情。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表示屆時不會再代表何,她將親自替自己陳詞。法官指控方須於明日或之前將他們所依賴的案例交給還柙中的何桂藍。何多番質疑,4日時間是否足夠一個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外行人(layman)去閱讀案例,惟法官指何咎由自取(you put yourself in that position),理應盡快處理求情和判刑。何又指即使是律師也未必能在短時間內準備好,法官則指他們大有可能做到(very possible),最終一錘定音並宣布散庭。

官:黎智英以知名度引起公眾關注集會 不需用到言語便可煽惑

黎智英被指在維園噴水池位置參與支聯會常委的記者會,連同其他人一起手持蠟燭拍照。他的代表律師審訊時指,黎智英僅僅以知名公眾人物的身份出現,並不足以構成煽惑集會。

然而法官胡雅文指,可以肯定黎智英6時半出現在現場,是為了參與支聯會常委的記者會,從警方影片可聽到他向李卓人提議燃點燭光,李卓人發言期間,黎全程在場並一同喊口號。法官指,黎智英明顯地在現場支持支聯會,因他是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其立場與支聯會相近是眾所周知。

據《蘋果日報》在案發前2日發佈的訪問,黎智英籲市民若果沒有被威嚇到,便要出來以自己的方式悼念六四或去維園,又指燭光是十分重要,以表達拒絕讓六四被遺忘。儘管當日警方已通知支聯會禁止集會,但黎依然明言會到維園走走,法官指由此可顯示黎當日身處於噴水池的目的。

法官指一如所料,黎到達維園時被記者和攝影師包圍,其出現於噴水池記者會屬刻意地展現支持及引起大眾關注緊隨的未經批准集結,不需用到言語,便可證明他的煽惑意圖。

記者會結束後,黎沒有進入維園,而是到教堂參與悼念儀式,他事後接受訪問時,稱當晚看到大量市民進入維園,而感到備受鼓舞。

官引鄒facebook文章 雖沒明言但暗示存在

至於鄒幸彤,法官同樣指李卓人發言期間,她全程在場以顯示支持。由下午5時40分起,鄒在噴水池外向市民派發蠟燭和單張,並以大聲公發言,不只呼籲人參與網上集會,也呼籲人參與悼念但未有指明地點,同時表示支聯會將進入維園,不會讓維園的燭光熄滅。

法官又提到鄒事前在facebook個人專頁發文,受眾明顯是當日會前往維園的人,她沒有明確呼籲或邀請別人跟隨她,但從文末的一句「今晚見」,可見相關暗示存在。法官認為控方已證明了所有的控罪元素,而鄒的庭上供詞並不能減弱或推翻她公然違抗警方禁令的意圖和事實,故裁定鄒「煽惑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官狠批鄒幸彤和何桂藍供詞荒謬

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鄒幸彤和何桂藍皆有作供,惟法官指兩人的供詞荒謬(nonsensical),故拒絕接納。她又指,兩人作供時閃爍其辭和難以明白,使她們看起來像挑釁及好爭辯,惟既有證據強而有力,兩人嘗試辯駁或減弱它們是徒勞無功。

法官指,新聞片段顯示大批市民跟隨支聯會進入維園,至晚上8時足球場人數更達2萬人。從李卓人的發言和行為,以及鄒幸彤一直站在旁邊,可見他們正在舉辦一個燭光晚會,而維園的人為了同一個目的而出現,當李卓人稱呼在場者為「朋友」並呼籲默哀,在場者跟著默哀;李喊口號時,人群亦呼應。

法官指,片段拍攝到鄒幸彤在維園集會前,在人群間四處穿插走動,她在庭上稱看不到和聽不到支聯會群組以外的情況,是為了迴避有關維園足球場數以千人聚集的問題。

官:肯定何桂藍參與支聯會集會

法官亦拒絕相信何桂藍自稱到維園是為了個人目的而非悼念六四,也拒絕其律師陳詞指當日維園不符合《公安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集會」。

法官指,何桂藍坐下的位置與支聯會群組非常接近,手持白色花束和蠟燭,燭座是支聯會出品。她在facebook發佈相片和文章,提及《自由花》和「光時」口號,又形容在2020年六四悼念六四是一種反抗,顯示她當日的行為是違抗警方。

何桂藍曾在庭上爭論「冇大台」的英文翻譯,應為「decentralized」而非「no big platform」,否則該詞不會使用引號來表達,惟法官認為法庭的翻譯主任並沒有出錯,即使當晚她的目的是「冇大台」背後的意思,但從她facebook文章的字面意思和上文下理,顯示到她正參與被警方禁止的燭光集會。何桂藍曾稱不肯定是否所有手持燭光的人都在參與集會,法官指此說法是無關重要,她肯定維園大部份人都在參與六四燭光晚會。

何桂藍曾提到現今的政治行動依靠群眾的能動性和自發參與,並不需要領導或事前組織,當日維園也體現了這種形態,不符《公安條例》第2條所定義的「集會」。不過法官指,控方證據已證明到何桂藍明知而參與支聯會舉辦的未經批准集結。

官:警方禁止集會是否合理 與審訊不相關

鄒幸彤曾提出法律爭議,指警方以疫情威脅為由禁止集會,惟公共衛生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眾安全及保障他人自由和權利並無關係,警方以此作為禁止集會的基礎是超越權力範圍及並非條例所容許。

法官胡雅文則指,新冠肺炎以傳染病的形式,對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和保障權利和自由構成另一種威脅,警務處處長有需要考慮如何保障市民的權利和自由免受傳染病影響,若果他不理會衛生防護中心的專家意見,便可能是疏忽,因此法官不認為鄒此方面的法律爭議成立。

鄒另爭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不合理,惟法官指此爭議應按既有機制,交由遊行及集會上訴委員會處理,或申請司法覆核。法官指,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是否合理與本案控罪元素無關,也並非審訊要處理的問題;即使與本案審訊相關,法官也會毫不猶豫地拒絕辯方的說法,因衛生防護中心的專家意見非常清晰,即使確診個案下跌也不代表疫情威脅消失。

案件編號:DCCC857-89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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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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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桂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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