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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阻差罪成囚3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改判9周

女學生阻差罪成囚3個月 刑期上訴得直改判9周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4日有市民發起「曙光行動」,當晚將軍澳有警員制服一名黑衣女子時,20歲女大專生涉欲拉扯該女子手臂約5至6秒,令警員制服失敗,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囚3個月。女大專生早前獲准保釋候上訴,高院今(4日)駁回其定罪上訴,刑期上訴則得直,改判9星期,她須即時服刑。法官黃崇厚認同上訴人行為的性質等同「搶犯」,但畢竟其行為是一瞬間的反應,用雙手扯被制服女子的手,於同類案件屬於較輕微。

上訴人為大專生劉詩敏(2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張德俊。

官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屬輕微 被告行為是瞬間反應

就刑期上訴方面,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莫子聰錯誤高估本案嚴重性,以致判刑過重。相比起龔逸勤案例,本案情節較輕,上訴人只曾作出短暫行為,而案例的被告曾出腳踢向快跑中的警員,最後判囚8星期。

法官黃崇厚指,報告提及上訴人沒有反省,依然想減低罪責,故判監是恰當。法官認同上訴人的行為的性質等同「搶犯」,惟畢竟其行為是一瞬間的反應,所做的是用雙手去扯黑衣女子的手,兩人也即時被制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行為對警員不止只造成不便,或只需他額外施加細微的努力。

法官認同裁判官的判斷,但同時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於這類案件是屬於較輕微。經考慮後,法官同意刑期有下調空間,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9星期。

上訴方:裁判官錯誤地選擇不信納上訴人證詞

定罪方面,上訴方指出,裁判官錯誤信納警員張德俊的證詞,另外裁判官沒有充分地分析及評估上訴人的證詞,就錯誤地選擇不信納。

法官引述指,控方稱上訴人在該警員欲制服的女子右前方約1米出現,用雙手拉黑衣女子的右上臂向前,以致警員未能成功將黑衣女子制服在地上。上訴人則供稱,當日與朋友到場觀察,聽到有人說「有狗呀,快啲走」,朋友叫她快跑,於是她拉著朋友的手跑,惟途中跌倒,朋友繼續拖著她跑,期間她發現電話跌了故拾回,此時被制服。

對於裁判官指上訴人描述被制服位置與片段不同,上訴方認為,由於上訴人與朋友都曾被警員加以制服,各人都有所行為,各人的位置亦因行為有所改變,與警員最初和她們接觸時不同是合理可期的,故此,上訴方批評裁判官過份倚賴片段所示的情況。

官:只是其中一個不信納上訴人證詞的理由

法官認同上訴方的說法,但他強調上述只是裁判官其中一個不信納上訴人證詞的理由,而且裁判官在評估上訴人的誠信時,也需要顧及兩名女子的位置,只是不可過份倚重。

官同意控方無責任在盤問時為辯方補充資料

另外,上訴方指裁判官在控方沒有就拾回電話發訊息方面作出盤問下,拒納上訴人的證詞,是不公平的,抵觸了自然公義。

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控方沒有責任在盤問時為辯方補充資料,而且法官認為,裁判官就上訴人證詞可信性的評估,並非是理應干預、甚或推翻,因高院法官缺乏原審裁判官對證人的表現有耳聞目睹的優勢。

上訴方指裁判官忽視警員錯認兩名女子 官:不影響可信性

至於警員證詞方面,上訴方忽視了警員說他追截的黑衣女子是一名金髮女子,但從片段所示,他最後追到的女子是黑髮的。而且警員作證時指兩者為同一人。上訴方認為裁判官處理不當,因裁判官以辯方沒作盤問為由,不接納辯方當時就這方面的陳詞。

法官卻認為辯方當時用的手法不是明確,在裁判官提出了沒有盤問的關注時,辯方也沒有加以陳詞。但裁判官同時提出了,上訴人是與一名黑衣女子同時被警員截停,被截停的也只有二人,故此認為這點不影響警員整體證詞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也不勾起任何疑點。法官強調,裁判官就警員的誠信評估是否有誤,須看整體情況,他認為單憑這點,不足以要干預裁判官的判斷。

最後,法官認為沒有充份理由要干預裁判官就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誠信評估,因此裁定裁判官定罪穩妥,具充份證據支持。雖然上訴人的行為短暫,但是在顧及警員的作為、上訴人的行為、其他警員所須作出的反應後,法官認同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阻撓,而當時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故此駁回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3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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