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3人分別還柙逾3至4年不等。據司法機構網頁最新資料顯示,開審日期延至明年1月22日。高院今(11月3日)如期處理鄒幸彤的撤銷公訴書申請,並移師至西九龍法師進行聆訊。控方指稱「結束中共領導」違反《中國憲法》,不論使用什麼手段也好,如果目的都是為了達至「結束中共領導」這個結果,都會構成「非法手段」。鄒親自陳詞指,控方的指控是虛無縹緲、「根本係意圖將政治異見刑事化」;又指控方所指稱「非法手段」的範圍是「闊到對被告不公」。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即日駁回鄒的申請。換言之,審訊會於明年1月22日開始。
案中被告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共同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今天只有鄒幸彤出庭應訊,她束著長馬尾、戴眼鏡、身穿黑色長身外套。她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開庭後,她在兩名懲教人員的看管下,步出被告欄,前往辯方律師席就座及陳詞。
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和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案件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姬審理。
控方指若目的為了達至「結束中共領導」 不論手段是什麼都會構成「非法手段」
鄒幸彤提出四項理由,要求法庭撤銷本案的公訴書。首先,鄒指控方的指控裡,唯一牽涉具體事實的,是指被告「煽動他人進行一種以結束中共領導為手段的行為」。鄒質疑法庭是否能夠明白這句話,「我自己係真心聽唔明白,亦都唔知道可以點樣進行答辯。」若然控方指稱她參與燭光晚會,或者煽動他人叫喊「結束一黨專政」,她尚且能夠明白;但是她不明白「以結束中共領導為手段的行為」是什麼意思。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則回應指:「目的定性咗你個手段係咩手段」,而本案的「非法手段」即是違反中國憲法的手段,因《中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若要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便是不合法。
法官陳仲衡舉例指,假設全港市民絕食,目的是為了施壓,那麼是否構成「非法手段」?黎嘉誼則稱要視乎詳細情況,例如是否為了「結束中共領導」,或者是否為了煽動他人、威脅國家而絕食,因此未有結論。
法官李運騰要求控方澄清就本案而言,「結束中共領導」屬於「目的」還是「手段」;控方的意思是否無論用什麼手段也好,如果目的都是為了達至「結束中共領導」這個結果,而這是違反中國憲法,該些手段都會構成「非法手段」?控方確認是。
鄒幸彤指案情沒提出實質涉案手段 反指提出主張不屬犯法
鄒幸彤指,控方在指稱「手段」方面「係冇案情嘅」,又形容控方抱著「冇所謂的態度,咩手段都得」。法官李運騰指,控方不是「冇所謂」,而是採用「好闊」的範圍。法官黎婉姬則指,就煽動罪而言,控方毋須證明煽動者有講清楚具體手段。
鄒幸彤又指,一個結果或一個狀態是不會違反法律,只有一個人的行為或不作為才會違反法律,例如香港現行法律之下同性婚姻是違反法律,但是若有人鼓吹或主張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不會構成犯法;如果提出或主張結束某些法律狀態可以構成犯法,那麼香港最危險的犯罪團體便會是法改委或立法會?
法官李運騰聞言指,法改委提出修改憲法的主張,乃透過合法的途徑;若果被告乃透過正式的渠道或機制,要求修改憲法的話,控方也不會指稱被告不合法?控方則澄清,控方案情並不是指稱被告提倡合法地修憲;又指如果有合法的修憲,便不會有這個控罪。
鄒幸彤又指,「結束一黨專政」是很遠大、不是可以單靠做一件事便能夠達至的結果,質疑控方的指控空泛。法官李運騰則舉例指,假設有人趁人大開會時放置炸彈,「炸死晒所有領導人」,這難道不是一個人可以做得到的事情嗎?鄒幸彤則重申,她沒有辦法明白控罪內容是什麼。
控方: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共的領導
法官李運騰引述控方開案陳詞,雖然被告未有明確或詳細地提及「結束一黨專政」的計劃和手段,但是有關字眼的自然和合理效果就是以「結束共産黨領導」為目標,當中所涉及的手段必然是違反《中國憲法》。控方開案陳詞又指,不存在任何合法手段結束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其根本制度,被告也不是在鼓吹及傳揚以合法的手段結束中共的領導。
李官總結指,按控方說法,任何行為或口號,若果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目的,都是必然違反《中國憲法》,也必然構成「非法手段」。控方代表黎嘉誼同意,並指根據《中國憲法》,是沒有任何合法途徑去結束中共領導,因此「結束一黨專政」是違反《中國憲法》。鄒質疑有關說法極端,意味只要他們叫喊「結束一黨專政」便是違法。
鄒又指,控方混淆了「違反法律」和「反對法律」。惟李官打斷指,這議題已經超出了今日申請的範圍,與鄒聲稱「不知道」指控內容是兩碼子的事;如果鄒是質疑控方「撒網太大」,以及質疑有關指控「是否構成罪行」的話,便不是今日法庭要處理的議題,而是經審訊、檢視證據和結案陳詞之後才處理。
鄒幸彤指一個政黨領導是否結束並沒有客觀標準 牽涉政治立場問題
鄒幸彤接著談及第二項申請理由,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一個結果的描述,其實並沒有客觀標準。鄒指,結束一個黨的領導並不像結束一個人的生命般,一個人的生命是否結束,可以用儀器來量度,可是一個黨的領導是否已經結束,「唔可以駁一部機話要測量、量度。」
法官李運騰則認為,這只是事實問題,例如「今屆係共和黨,下一屆係民主黨,咁咪係結束咗囉?」鄒回應,假設說出「結束一黨專政」的人是一名記者,該人士可能只是希望有新聞自由。李官反駁指,一個黨的領導是關乎「政府機關」和「根本制度」,而不是該黨的影響力。而控方案情是指稱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是煽動他人作出行動,破壞中央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共的領導。
鄒則表示,他們並不知道「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涵是什麼,「結束一黨專政」這一句說話提供不到一個合理的界限,對於不同人、不同處境和不同的事實,對於這句說話都會有不同的理解。鄒並舉例指,在一個談論「蘇聯解體」的學術論壇上,有的人口中的「蘇聯解體」並不是真的解體,可能只是泛稱民主化的狀態;又例如君主立憲是否代表要結束皇室領導,有的人認為是結束皇室領導,因為權力會轉移至議會,但有的人認為不是,因為皇室依然是國家的元首。鄒強調,一個政黨的領導是否已結束,必然是牽涉到政治立場的問題。
李官則反駁指這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政治立場問題。鄒反問,若果國家領導人不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那是否代表結束了中共專政?法官陳仲衡打斷指,需要聚焦案情,政黨輪替並不是《中國憲法》所說的制度。
官指現階段只需處理被告明白控罪與否 毋需處理案情成立與否
李官指,因此法庭需要檢視案情和證據,從而考慮被告有否叫喊過「結束一黨專政」、被告的行為和口號的「具體含義」是什麼、「一黨」是否指涉中國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的意思是否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李官續指,以上議題與現階段是否應該撤銷控罪,是兩碼子的事;又重申法庭今天要處理的是鄒「明唔明白」控罪,而不是鄒「同唔同意」控方的說法。
鄒繼而舉出另一個例子,小明認為黨並沒有干預選舉,因他認為所有棄選的人都是自願的;但也有的人會以「結束一黨專政」為政綱,並聲稱「我哋要呼籲停止所有現實上的干預。」李官回應時,重申法庭便需要考慮被告叫喊「結束一黨專政」時,具體含義是什麼、是否希望結束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控方亦需要證明被告有否煽動他人作出行為,以達至破壞國家根本制度和推翻中央政權機關;若然控方證明到,法庭便判她有罪,若然控方證明不到,他們便失敗。
鄒幸彤質疑審訊會變得不著邊際 案情有如「汪洋大海」
鄒幸彤繼而提出第三項申請理由,指法庭在本案中需處理什麼是「黨領導」的議題,這並非普通法的概念,導致法庭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然而,法官李運騰反駁,鄒不需要理會法庭是否尷尬,重申若果控方證明不到其案情,疑點利益便會歸於被告。
其後,鄒幸彤提出第四項申請理由,指是次審訊必然會變成一個不著邊際的審訊,因控方所指稱的「非法手段」可以有好多。若然法庭採用寬鬆的解讀,有很多和平的倡議,例如天安門母親尋求公義,即使只是「十萬個步驟入面嘅其中一個」,也會被視為非法手段,因此法庭需要作出界定案情中哪些屬於非法手段。鄒又舉例指,捐錢是否可以達至「結束一黨專政」、是否構成「非法手段」?李官則指,若果鄒認為最終目標是客觀上不可能實現的,那麼便可以在審訊中提出。
鄒亦形容控方的案情有如「汪洋大海」,引用了大量社交媒體帖文和公開發言,法庭須檢視各篇文章或發言是否構成煽動、及煽動了什麼。李官不同意是「汪洋大海」,反問鄒審訊文件冊有多少頁紙,因此仍然屬於有限的範圍。
鄒幸彤質疑控方指稱的非法手段「闊到對被告不公」
法官陳仲衡則引述控方開案陳詞,當中指稱被告是「在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激起民眾對國家政權的厭惡、憎恨等情緒」,以加強其煽動行為的效果。陳官指,控方已經勾劃了被告怎樣利用有關事件,以及交代了他們對各被告行為的解讀。
李官補充指,法庭也要平衡憲法自由和言論自由,「要秤一秤控方講嘅嘢」,而不是將所有涉案行為都說成犯法。鄒則反問,例如點蠟燭是否非法手段,所以面對控方所稱的「任何手段」,她不知道怎樣回應,又指:「呢個範圍係闊到對被告不公。」
李運騰引述控方指稱被告在一段特定時間裡的「一連串行為」是非法。鄒幸彤反駁指,被告的困難在於,若果有叫人參觀六四紀念館、參與集會等,是否就等於煽動他人呢?李官指,若果鄒的辯護理由是「結束一黨專政」不是控方案情所指稱的意思,可以到時在審訊中提出。鄒則認為控方起碼需要提供有關行為的「合理資料」。
鄒幸彤質疑控方「根本係意圖將政治異見刑事化」
鄒又指,控方的說法已經認定了被告是犯法,「但諗唔掂點解係犯法」,所以提出一些「虛無縹緲」的指控;然而法庭需要考慮這是否一個公平的指控。
李官認為控方並不是虛無縹緲,只是其指控「好闊」。鄒形容:「控方呢啲指控根本係意圖將政治異見刑事化。」李官打斷指,「異唔異見你諗乜都得,但係咪將佢付諸實行便是另一回事。」鄒質疑,叫人去示威、悼念、認識歷史、「跑個步、買支花」,通通都被控方指控為「煽動他人」,並「將呢啲行為塞入去煽動的框架」。
李官重申,是次申請只需考慮被告是否不能理解控方指控,以致無法有效地辯護,不能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至於控方指控是否站得住腳,並不是今日要處理的議題。
鄒幸彤反駁,這個案情唯一的事實描述是「結束一黨專政」口號,「佢作為一個手段,佢唔 make sense;佢作為一個結果,冇一個客觀定義;佢作為事實,邊界點樣劃係政治意見;佢作為目標,有太多太多可能嘅手段。」鄒又指,現時情況有如控方將一個如此廣闊的指控,塞進口袋中,成為「口袋罪」。
法官李運騰則反駁指,「佢哋(控方)已經劃了框框,唔係跑個步、買支花咁簡單」,而是指控被告煽動他人去做出某些行為,以圖達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
午膳後,法官李運騰宣布,經考慮雙方陳詞後,決定拒絕鄒的申請,有關理由會於明年1月21日以書面形式頒布。因應是次申請結果,本案將會於明年1月22日開審。鄒得悉結果後表現平靜,在被告欄內低頭抄寫。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