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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何不熱衷於五區總辭

「五區總辭」的意思是透過五個地區各自一位民選議員辭職,五區同時補選,將選舉定調為普選訴求,達到事實公投的效果。以既有香港的政治論述,我不會感到熱衷,我亦相信熱衷的民主支持者不會太多。

過去公投的歷史脈絡
我先不質疑公投的普遍合法性(以下我會另外論述),先討論「公投」在香港的形象是什麼。中國納粹黨香港支部與建制派長年都把公投婑化為「民粹」,這一點是次要,因為這並不是民主派的論述。然而,民主派過去一直對公投都沒有原則性或政治倫理的訴求,只是視為一項實驗品,或者是一件可以用完即棄的工具。即使在今次的五區總辭,「事實公投」也只是一項公具,只是要求達到公投效果,而不是要求有任何原則性或政治倫理的訴求。這個些微的差距是十分重大的,因為連泛民支持者就感覺不到這次公投有什麼道德或原則性約束力,公投過關與不過關的約束力在哪裡,不知道。我們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都簡化為手段與工具,工具的背後總需要由道德或原則去支持,不論那些道德或原則是真實的還是偽造的也好。

黃毓民過去對公投的態度
我想要點名說說黃毓民過去對公投的態度,這是一來他是社民連主席,而社民連是「五區總辭」的主催者,二來黃毓民過去對公投的態度,亦與曖昧不清的民主黨或公民黨有所不同。黃毓民說他並不反對公投,他只是反對零四年「不合法」的防禦性公投,與及反對「公投綁大選」。「不合法」一點很容易解破解,因為本來台灣選罷法就要求與大選日接近的公投必需與大選日同日進行,這個要求與很多有公投的國家或州都吻合,並不是台灣標奇立異,台灣不這樣做才是標奇立異。

所謂「公投綁大選」
公投在其實並不是新事物,也的確有濫用的情況(例如納粹與共產政權),主要是指利用公投掏空整個民主制度(最離譜的甚至有終身總統公投)。公投與大選同日進行是常見的事,美國有些州份甚至把公投選票與大選選票印製為同一張選票,投棄權票的人就必須在各項公投與各項大選一併投棄權票。這些在二十世紀都從未被指責為「公投綁大選」。「公投綁大選」完完全全是廿一世紀的新創詞語,而且中文獨有,歐美並無相對應的專有詞語對應這個問題,完全是針對一個政局的特殊語境所創造的詞語,並無原則普遍性可言。這並不意味歐美沒有相關的批評,但好像彭定康對公投的批評是集中於公投本身,並不是「公投綁大選」,而且是特定針對公投對西敏寺制度的破壞。但總體而言,公投題目都是有重要性的題目(即使防禦性公投也某程度上是重要的),不能好像彭定康說「選舉總是炒作公投議題」而批評公投。

五區總辭墮入「公投綁大選」口實
無論如何,香港泛民幾乎都沒有在該時駁斥過「公投綁大選」是偽詞語,坐視公投的語境在香港被扭曲。無它,公投一直都只是手段而不是原則性或政治倫理的訴求。這個扭曲如今多多少少也定了型,今日才針對一件事做功夫恐怕只會被視為單一局勢操作

返回「五區總辭」。「五區總辭」本身是把補選變成事實公投,讓補選議題集中於公投議題中,這反而墮入「公投綁大選」的口實。正如我之前說「公投綁大選」並非不道德,選舉議題可以由公投議題左右,但這個可以是泛民與社民連的一廂信願。如果對手堅持這次只是補選,堅持反對把補選「公投綁大選」,在黃毓民曾經大力反對「公投綁大選」之前題下,泛民與社民連就必然陷入前言不對後語之境地。如果現在才去昨非今是,這又會讓人感到是單一局勢操作,一時一樣。

民主人權大原則不可公投
最後要說說公投的普遍合法性。公投也是憲政行為,也該受到基本政治公義所約束,不是所有議題都可以拿出來公投。不論公投形式如何,公投的目的在於促進民主社會的運作,民主人權等大路原則是公投的前題,這個前題(亦只有這些前題)是不可以拿出來公投的,不是「人民最大」就不受制約的。這個道理明白,我們才可以去指責提議「終身總統公投」的人(單單提議也是罪惡)。

五區總辭並不是法律上的公投,但事實公投也需要原則或道德制約才有相應效果。雖然事態不至法律層面,不會去到真實的憲政危機的層次(事實上也沒有什麼比起中國的花瓶憲法更加壞,更具憲政危機),但這個是特例而不是常態,這一點要慎之又慎,多番說明,免得日後的公投引此為先例,那就作惡太深。

希望知道事實公投的道德效果
我不熱衷於五區總辭,是因為不知道辦一次事實公投的道德效果是什麼,公投對香港是否有道德或原則上的必要性。還有,我亦樂意看見有些分析,證明我以上所說是錯的,否則我不可能熱衷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