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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下周二裁決 辯方:「光時」意思過於含糊 無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國安法首案】下周二裁決 辯方:「光時」意思過於含糊 無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獨媒報導)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唐英傑被指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駛經警方3條防線,並涉嫌撞向三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亦否認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今(20日)於高等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再就兩份專家證人報告針鋒相對,控方強調,辯方兩名專家證人均接受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對「光時」的解讀是有可能的,並批評辯方的研究方法和數據與本案不相關也不可靠。惟辯方重申,劉智鵬的解讀只是「眾多解讀的其中之一(one of many possibilities)」,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案發時對口號的解讀與劉智鵬一樣,而口號的意思亦過分含糊,無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辯方並批評,劉智鵬並非政治學或傳播學專家,也沒有統計學知識,根本不理解口號的特質,對字詞的歷史解讀死板而機械化,亦忽略了現代用法及修辭;相反,辯方兩名證人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家(experts in its true sense),控方的批評毫無意義。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下周二(7日)下午裁決。

控方:不論任何手段致「非法改變」已屬犯罪

控辯雙方今進行結案陳詞。代表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談及控罪的法律原則和控罪元素。就「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他分別引《國安法》條文的中英文版,指雖然英文版提及「使用非法手段改變(altering by unlawful means)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但中文版只提及「非法改變」,強調應跟隨中文官方版本,即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致「非法改變」均屬犯罪。

至於「煽動」(incitement),控方指凡被告以文字或行為向他人作出「溝通」,則不論該溝通是否成功煽動他人作出某種行為,亦已屬「煽動」。

就「恐怖活動罪」,控方強調只要被告作出「針對人的行動暴力」,則不論對方有否嚴重受傷,亦屬犯罪。惟他補充無爭議本案警察嚴重受傷。

控方:辯方專家接受劉智鵬解讀是其中一個可能

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意涵,周天行強調,辯方兩名專家證人,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及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均接受了控方專家證人、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解讀是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亦不爭議要透過語意和歷史兩方面,包括考慮創立口號的梁天琦之競選演講和單張、2019年7月1日中聯辦外的示威、口號於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間的使用等,完整地理解口號意思。

就辯方報告的歷史解讀,控方指相關篇幅不多,兩名辯方專家證人亦非中國歷史或中國語文的專家。而辯方指「光時」口號源於早年的「光復」行動,控方今指,控辯雙方均同意「光時」口號不應分開來理解,惟「光復」行動並不涉完整的「光時」口號;同時該些活動針對內地人,顯示了對中國政府的敵對,亦有不少人使用殖民標語、希望回歸英殖統治。控方亦指,「光時」口號於2016年由提倡港獨的梁天琦創立,凡此種種均支持劉智鵬對「光時」有分裂國家意思的理解。

控方:示威無大台無礙示威者懷共同目的

就口號於2019年的使用,控方指不爭議這口號於2019年7月21日中聯辦外示威首次出現,其時示威者塗污國徽、要求成立臨時政府等行為屬挑戰中國主權,其分離主義的傾向亦與梁天琦創立口號的意思一致。就辯方指721元朗事件應是「光時」口號變得普及的真正原因,控方強調該事件於中聯辦示威後發生,與理解口號意思並不相關。

就李詠怡指反修例運動「無大台」,故有多重解讀,控方則指,運動沒有領袖並不代表示威者並非懷着共同目的,而高級督察張偉文的報告亦顯示,2019年尾至2020年頭,開始有許多直接指向港獨的口號,如「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出現。辯方並不爭議該報告的統計數據。

控方批辯方實證研究不相關、不可靠

周天行又批評,辯方的實證研究數據(empirical data)是不相關、不可靠,完全無助法庭了解口號的意義——李立峯主持的焦點小組及電話訪問均非為本案進行的研究;焦點小組的討論指引亦顯示研究偏頗、不完整,充滿引導性問題;連登討論區的分析同樣不能有意義地協助法庭。

周天行最後指,法庭不應給予辯方專家證人報告比重,又補充指,即使不考慮劉的意見,單單從口號字詞一般(ordinary)的意思,以及梁天琦的競選演講和口號於反修例運動的使用,均可得出與劉相同的結論。

控方:唐英傑必然知悉港島示威及警方行動

就唐英傑當日是否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和主觀意念,控方表示,唐英傑自小在香港接受教育,有修讀中史和中文,Google Drive內亦有一個名為「光復香港」的資料夾,他對《國安法》及口號的語境有認知,也必然知道案發的7月1日是香港回歸紀念日,亦是《國安法》生效第一日。

而從唐英傑當日和「恐龍BB」的對話,唐曾稱「佢哋而家先聚緊人,呢個時候就啱啱好」,又拍攝警察的照片,顯示唐意識到當天香港島的示威及警察的行動;而對話中討論隧道有「RB(路障)」,若然他單純駕電單車去銅鑼灣午飯,根本不會留意路障。

控方:唐英傑故意展示「光時」旗穿過警方防線 煽動群眾

控方續指,當日唐雖然與朋友相約吃飯,但卻沒有直接前往吃飯地點,而是在駕駛電單車期間展示「光時」旗,駛經香港廣泛範圍包括中環、金鐘、灣仔等如巡遊(parade),盡量吸引他人的注意,而電單車經過的地方均有人報以歡呼聲及拍掌聲,顯示被告與群眾有溝通,其訊息亦被群眾所接收。

控方續指,縱使警方多番警告被告,甚至發射胡椒球彈,但被告仍穿越警方防線並折返,最後撞向多名警員,顯示被告並非真的避開警方,而是故意穿過警方防線去煽動他人。

至於「恐怖活動罪」,周天行指,唐英傑駛經警方防線時加速並貼近警員,並且蓄意撞向警察防線,導致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他駕駛時展示「光時」旗幟,亦會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視線,一旦旗幟掉下,更會嚴重危害他人安全。加上香港警察代表香港的法律與秩序,唐英傑衝擊警方的行為,是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被告的行為,符合《國安法》條文所指,「脅迫」政府或「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辯方:劉智鵬解讀只是其中一個可能 無法得知被告理解是否一樣

代表被告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對控方陳詞作出回應。他表示,雖然辯方專家同意劉智鵬的解讀是其中一個可能的解讀,但控方忽略的是,辯方專家從不是說這是口號正確或唯一的意思,只是「眾多解讀的其中之一(one of many possibilities)」。郭兆銘續指,若然劉的解讀只是其中一個可能,則法庭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和接收的群眾,對口號的理解和劉智鵬或梁天琦完全一樣。

郭兆銘批評,劉智鵬經常強調字詞「約定俗成」的意思,指「光復」和「革命」的意思千年不變,是「難以立足、死板而機械化(untenable, rigid and mechanical)」,忽略了字詞的現代用法及修辭(rhetoric),就如有人說「go out and fight for your rights」,可能意指去參選、也可能意指打架爭取權利,一切皆視乎語境及修辭。同樣道理,「光復」和「革命」也不必然等於推翻政權。

而就控方指梁天琦創立「光時」口號意指「香港獨立」,郭反問:「so what? 梁天琦有一個隱含的意思,就代表所有喊該口號、手持該口號旗幟的人,都有與他一模一樣的想法?」他重申,該口號只用於競選立法會時塑造其個人形象,不能將口號意思與梁天琦的所有發言、宣傳單張內容等同,控方假設所有人都會以同樣方式理解口號亦是毫無根據。

辯方:劉智鵬非政治或傳播學專家 對社運口號特質無正確理解

就控方指,示威現場人們同時叫喊「光時」和「香港獨立」等口號,顯示二者有關係,郭兆銘反駁指,示威現場出現不少口號,不代表人們全都認同,也不代表口號意思等同。郭續批評,劉智鵬雖然是歷史學家,但並非政治學或傳播學的專家,也沒有統計學知識,對社運中口號的特質並無正確理解,事實上,口號意思含糊(ambiguous),不僅用以表達訴求,亦可表達個人情緒、營造團結的感覺。

就控方對辯方專家實證研究的批評,郭則指李詠怡和李立峯分別是政治和傳播學的專家,使用學術界行之有效的方法得出結論,「他們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家(experts in its true sense)」,故控方的批評並不代表什麼(doesn’t mean anything)。

郭兆銘最後總結,口號可以有多重解讀,與港獨並無必然關係,並指劉智鵬的報告及意見全反映他個人對口號的解讀,而這解讀只是眾多解讀中的其中一個,對法庭毫無幫助。他亦表示,若被告欲煽動群眾作出某種行為,明顯會選擇含意較為清晰的字眼如「香港獨立」,而非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般含糊的口號。

辯方:無證據顯示被告政治主張、無案例指單單持旗能煽動他人

就另一項「恐怖活動」罪,控方指唐英傑在駛近警員時加速並刻意經過警方防線,郭兆銘則表示,唐一直刻意地避開警方防線,且撞向警員前曾主動嘗試煞車,其行為遠遠並非「恐怖份子」。惟眾法官即引政府化驗師曾卓南供詞,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減速」,只顯示他嘗試煞車,但判斷不到是加速或減速。

郭兆銘又指,片段可見被告的電單車駛經警察時,警員高舉手上的盾牌,其後又放下,導致唐英傑的電單車倒地,實是一場意外;而即使事件中有警員受傷,也說不上是嚴重的暴力,也不見有其他行人受傷。

「恐怖活動」的指控包括「脅迫」政府或「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並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惟郭兆銘強調,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唐英傑除了展示旗幟外,有任何明確的政治主張,「他主張什麼?」亦看不到他如何「脅迫」,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而就控方「煽動」的指控,郭兆銘表示,「煽動」大多都是「單對單」,且以往從來沒有案例顯示,單單持一面旗幟駕駛就能煽動他人。

辯方:口號意思過於含糊 無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最後,就「煽動」的控罪元素,法官彭寶琴指出可分為兩個層面去理解,分別為字詞自然而合理的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 effects)能否(capable of)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以及被告有否犯罪意圖(mens rea)藉此去煽動他人。

郭兆銘向法官確認,辯方立場是口號的意思過於含糊(vague),以致無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同時控方亦無法得悉案發時被告的想法和意念,因此被告應脫罪。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下周二(7日)下午裁決。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審訊第一日:
控方:電單車男有意傳遞旗幟訊息、鼓勵他人彷效
控方引劉智鵬報告:「光復香港」意味將中國政府視為敵人
審訊第二日:
警員稱發射兩粒胡椒球彈圖使被告停車 強調非瞄準頭部
審訊第三日:
辯方稱影片見被告遭警圍住及棍打 總督察:見唔到佢俾任何嘢打
審訊第四日:
警否認故意向唐英傑掟盾牌 稱「擋一擋」時「甩咗」
審訊第五日:
歷史系教授出庭詮釋「光時」:採取手段改變及取回政權
《國安法》首案 梁天琦競選單張提「自治」 歷史系教授:鼓吹港獨
審訊第六日:
《國安法》首案 示威者同場叫喊「光時」與「香港獨立」 教授:兩者有關係
歷史系教授反覆強調「光復」和「革命」歷史語境、約定俗成用法
審訊第七日:
曾現身「光復元朗」 劉智鵬認「光復」不必然有分離之意
審訊第八日:
被告遭搜查銀包時提及「光時」休庭查看包頭袋後無發現
審訊第九日:
明日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光時」僅梁天琦選舉口號 非呼籲分裂
審訊第十日:
官裁唐英傑3罪表證成立 控方質疑辯方專家報告與本案無關
政治系教授稱「光復行動」不涉推翻政權 僅抗議水貨客干擾生活
政治系教授稱反修例示威「無大台」致「光時」出現不同解讀
審訊第十一日:
「光復」行動現龍獅旗 李詠怡:或因不滿現狀 非提倡港獨
教授稱「光復」指奪回失去的東西 惟香港從無主權又談何重奪?
辯方以文革為例指「革命」非必指「推翻政權」 控方引官方史料反駁
審訊第十二日:
控方稱梁天琦以進入立會為策略實現港獨 李詠怡:我不能代他回答
中大新傳院長李立峯出庭作供 稱「光時」意義取決於各人看法
審訊第十三日:
李立峯:劉智鵬對「光時」解讀死板 忽略語法修辭、聽眾如何接收
控方質疑無法驗證受訪者是否講真話 李立峯:我沒有測謊機
審訊第十四日:
控方質疑研究細節 李立峯:可運用相同邏輯質疑警方報告
唐英傑友人供稱案發當日相約銅鑼灣午飯 下周二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