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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7.21】白衣人案6月裁決 控辯爭議共同目的

【元朗7.21】白衣人案6月裁決 控辯爭議共同目的

(獨媒報導)前年7月21日元朗站發生白衣人襲擊,6人不認罪,案件2月起審訊23天後,今(28日)由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法官葉佐文將案押後至6月18日裁決。辯方律師屢稱有其他案而未能定裁決日子,葉官不滿稱:「我諗就晒你哋要大半年之後!」。另有被告稱當日打算搭港鐵,圍觀時見有人推跌指示牌才指罵,他逗留現場不代表與他人有相同目的,而是有自己目的。葉官舉例問:「若被告目的搵林卓廷算帳,其他人想打市民,咁算唔算共同目的?」。控方則指共同目的是破壞公眾安寧,即使無打人同屬犯罪,因指罵會鼓勵及刺激他人情緒。

控辯雙方早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故今日沒有在庭上讀出,只作相關補充。就被告參與意圖方面,控方引用梁頌恆的案例指會採納客觀標準,即無需證明被告知道或罔顧其行為相當可能令任何人合理地有訂明害怕,若被告指罵後暴動才發生,而他仍逗留在場,亦同屬參與暴動。控方又引用湯偉雄的案例,但他指湯偉雄將向終審法院上訴,並已向上訴庭申請重大法律元素證明書。

辯方:控方嘅辨認證據喺咁多案例中最弱

控方指首被告王志榮曾手持垃圾桶蓋及擲物,但並無作勢打人。辯方大律師關唐利則指,「控方今次嘅辨認證據喺咁多案例之中最弱嘅!」,因沒有任何證人辨認到被告,只單靠片段,惟葉官認為此做法是可行的。

控方:指罵刺激在場人士情緒及作鼓勵

至於次被告黃英傑,控方指無證據證明他出手打人,辯方早前指被告在暴動發生前指罵,後來才有人開始打人,但控方指被告為次要犯罪者(secondary offender),因在共同犯罪原則之中,被告即使無出手打人同屬犯罪,他在其他人開始打人後,仍繼續指罵,刺激在場人士情緒及作鼓勵。另外被告亦與曾施襲的白衣人一起到場及離開。辯方則爭議被告的說話內容並非指使人襲擊,但葉官質疑,若施襲者暴躁,被告再說話則會火上加油,辯方指被告行為未到這程度。

辯方:被告見有人推跌指示牌指罵,非共同目的

辯方則指被告警誡下稱當日打算搭地鐵,但後來見有事發生故圍觀及後指罵,葉官質疑:「佢圍觀又加入?」,辯方稱指罵期間已有人開始施襲,而被告當時是見到有人推跌指示牌才指罵。葉官追問若該入口有人聚集,為何他不使用其他入口,他又舉例問:「若被告目的搵林卓廷算帳,其他人想打市民,咁算唔算共同目的?」。辯方指被告逗留現場不代表與其他人有相同目的,他有自己目的。控方則反駁指,共同目的可以是破壞公眾安寧,不一定要有暴力出現;共同目的可合法亦可非法。

「飛天南」稱自衛時誤用過分武力,屬個人行動非串謀

就第六被告吳偉南,控方指被告稱搶他人棍作自衛的說法不成立,因當時並無人向他施襲,而吳在盤問下承認自己用過份武力,若使用過份武力則不能構成自衛。辯方認為被告自衛時誤用過分武力,這屬個人行動,並非串謀,他是擔心會再被人襲擊所以才自衛。他又指吳自辯稱因有人要拆祠堂而他要保衛家園的說法不合邏輯,因如有人要拆祠堂會到最近的祠堂,但吳當時並非身處該位置。

控方:被告曾與施襲者交談 必定是同夥

至於第七被告鄧英斌,控方指無證據證明他有出手打人,他亦是鼓勵角色。片中見被告曾持棍並經過形點入元朗站及離開,亦見他上月台。控方指他為主要犯罪者(principal offender)。即使沒有拍攝到他打人,但被告持棍身處於施襲的白衣人之中,他亦曾與施襲的次被告交談,因此必定與白衣人同一夥。

控方:證據齊全、暴動與有意圖傷人罪能同時成立

第八被告蔡立基則被曾指罵、敲打閘機及玻璃圍欄,亦曾擲物及撥水,以及聯同3名白衣人襲擊用棍及藤條打黑白間條衫男數下。法官葉佐文問到,會否暴動罪成立,而另一有意圖傷人罪則不成立,控方指證據齊全故不會出現此情況。辯方大律師楊明鳳則對控方部分陳詞有爭議,包括被告當時並非指罵市民,只是指向,又稱:「佢表情係笑容嚟嘅!」。她又指被告當時並非與一群白衣人一起,他只是獨自一人,旁邊有數名白衣人,而當時有人派不同顏色衫,因此不能指所有白衫人都是參與暴動。

官:證人就警員到場時間的供詞「無頭無尾」

葉官問及控方有關警員到場及逗留時間,又指早前證人的供詞「無頭無尾」,控方翻查文件一輪後,透露早前有閉路電視片段見警員於晚上11時15分由G出口進入站內大堂,並於凌晨零時經J出口離開,片段雖呈堂但未有在庭上播放。

控方指起訴串謀罪因未能證有人受實際傷害

葉官問到,為何控方起訴鄧懷琛及吳偉南串謀傷人罪,而非傷人罪,兩者有何分別,控方指雖然兩人有持棍打橙帽人,但沒有證人能證明因他們的襲擊而受傷,因此不能證明有實際傷害。至於元朗站的有意圖傷人罪,控方指共有10名證人受到實際傷害,包括證人A至J。另外亦有直接證據顯示A被首被告用垃圾桶蓋打傷。而鄧懷琛在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造成證人N及O的實際傷害。

控方一度欲呈上認罪的第三及第四被告於案發時的截圖,並顯示兩人曾與部分被告一起,惟葉官質疑為何在現階段呈交,又指這樣會變相提出新證供。控方指目的為希望法庭考慮他們是同一夥的,最後葉官指不需呈交。

葉官將案押後至6月18日裁決。

案件8名被告依次為: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黃英傑(48歲,電纜技工) 、林觀良(48歲,二手車銷售)、林啟明(43歲,汽車銷售經理)、鄧懷琛(60歲,燒烤場東主)、吳偉南(57歲,貨車司機)、鄧英斌(61歲,無業)及蔡立基(40 歲,機械技工)。

王志榮、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英斌及蔡立基被指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港鐵站內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其中林觀良及林啟明承認暴動罪。鄧懷琛及吳偉南被指於22日在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參與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鄧懷琛另被指於同日在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參與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

案件編號:DCCC888/2019、11/2020、734/2020

元朗7.21白衣人暴動案審訊:
第二十三日
「飛天南」辯方證人指受騷擾 現拒作供 官建議報警
涼茶店老闆稱「飛天南」請食飯 回家聞「南哥好似死咗」:個心唔舒服
飛天南稱「有人要拆祠堂」 官質疑:你哋幾個村民點抵擋幾十人?

第二十二日
飛天南盤問時屢望辯方大狀惹主控不滿 稱與鄧懷琛不相識 惟片見兩人交談
飛天南稱倒地前被物件飛中感頭暈 官斥辯方搞不清醫療報告:你係咪代表醫生作供?
飛天南稱為自衛搶黑衣男棍 惟片見主動伸手向另一男拎棍

第二十一日
辯方證人於「藍店」工作 申不讀店名遭官拒 放棄作供
「飛天南」飛奔離庭 避記者拍攝兼手擋鏡頭 自辯時緊張講錯37歲
「飛天南」稱被打至流鼻血 為保護自己故搶棍 堅稱無打中人

第二十日
等待辯方處理文件 法庭延遲逾一小時開庭
法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 「飛天南」明天將自辯

第十九日
「飛天南」下周將自辯及傳召辯方證人

第十八日
證人指「飛天南」衝去追市民時倒地 辯方質疑是「行過去」

第十七日
押後至翌日再續

第十六日
證人指市民單方面擲物又指罵警察致撤退 稱被打至骨折惟沒交醫療報告

第十五日
「飛天南」透過律師代表向救護員道謝:多謝你做心肺復甦
逾30人匿廁所 證人屢報警未接通 於門外守候:我要保護傷者

第十四日
救護員曾聯絡控制中心求警協助 被白衣人斥「救護打人呀」後拯救「飛天南」
辯方質疑靠髮型認錯人 救護員強調以其他準則認人:唔係睇有無辮

第十三日
文憑試男生落車幫手急救卻受襲 患創傷後壓力症避搭港鐵及影響學業
被問白衣人有否持武器 證人屢稱「無為意」 指女子倒地警稱已叫救護車

第十二日
辯方爭拗片中對話內容 證人焦急稱:洗唔洗睇耳科醫生,我啲時間好寶貴

第十一日
遭白衣人圍毆男子曾被人救走 今庭上道謝:多謝佢救我一命

第十日
片中白衣人稱「有無聽過新八國聯軍?」證人被打頭一度失視線
證人指白衣人威嚇:「唔好再入元朗!」市民呼喊求停止但襲擊繼續

第九日
辯方質疑證人口供有出入及庭上狡辯:知唔知錄口供指證人後果可大可小?

第八日
片見白衣人指罵林卓廷:係你個仆街,搞亂晒!
證人指白衣人持1米長竹刀捅其胸口 當時車廂內有小孩

第七日
辯方指市民大叫「牛屎佬」屬挑釁行為 遭官質疑斷章取義
男子隔開施襲者被圍毆至流鼻血 白衣人車廂施襲後列車即開出

第六日
被襲市民以身包裹女記者 遭白衣人圍毆一分鐘疑致上唇裂傷

第五日
控辯花逾一小時商討證人辨認 官為保護匿名證人決定片段打格

第四日
乘客供稱白衣人看到林卓廷後 突以藤條拍打閘機
被襲市民片段見白衣人先挑釁「出嚟打!」 稱閘內黑衫人一半都無

第三日
官狠斥控方沒交代黑、白衣人誰先打人:宜家你好似剪咗片咁!
被告稱不知警署內拍照用作庭上辨認身分 反對照片呈堂

第二日
控方昨堅稱全部受害人願意開名 今改稱大部分需匿名 獲官批准
白衣人涉指罵黑衣人 警誡下認在月台觀看打鬥及互罵

第一日
白衣人暴動案開審 「飛天南」等6人不認罪 官斥控方錯漏百出
警收報告逾一年未檢查 開審前才知出錯 官斥:放咗入雪櫃年半呀?
兩白衣人認暴動 案情指揮棍及咒罵黑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