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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惟官拒納有合理辯解

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惟官拒納有合理辯解

【獨媒報導】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暫委法官游德康今(8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林獲原審及上訴訟費。游官指,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罪行的身分,其行為不受控罪條例覆蓋,無觸犯法例;又指律政司一方對條例的廣義解讀,是使過往收窄條文的修訂「形同虛設」。不過就林卓廷質疑游乃強「自己人查自己人」,指披露他受查涉公眾利益,構成合理辯解,游官不同意,指由不受警方管轄的廉署調查游乃強,反令公眾有信心,保護香港公共秩序安全,惟林作出披露會加大證據被毀的風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和「適得其反」。

上訴人為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在2022年1月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的罪行」罪成,合共判囚4個月,去年11月在高院上訴。他獲准保釋候上訴,惟另涉初選案而還柙。

林卓廷爭議原審錯誤詮釋條文 無披露涉受賄被查無罪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任何人若明知或懷疑某人涉條例第II部罪行而受查,包括貪污和賄賂,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屬犯罪。原審裁判官指,林卓廷知悉游乃強正被調查「賄賂罪」,便不應披露他是受查人的身分,又指一旦受查人知悉正被調查,有可能銷毀證據。

上訴方爭議原審錯誤詮釋條文,指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而該罪不屬第II部罪行,不屬本案控罪範圍。律政司一方則指,條例應被廣義地解讀,立法原意是防止貪污調查時走漏風聲,破壞調查隱密性和完整性,若按照林卓廷一方的詮釋,會令條文形同虛設,因此林即使只是披露游正受廉署調查,但無披露涉第II部罪行,亦構成犯罪。

官:廉署曾要求條例加入覆蓋「一般調查」遭拒 故必不是立法原意

游官不同意條文可被如此廣義地解讀。他指修訂前的《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限制披露某人正接受該條例下任何罪行的調查,而上訴庭在1995年《明報》案例,認為若披露細節不是《防止賄賂條例》下罪行的調查細節,披露者便沒有犯法。案件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樞密院亦無提及禁止披露範圍,是涵蓋因《防止賄賂條例》以外的罪行而被查的身分。

游官續指,立法局1996年對第30條作出修訂,將禁止披露範圍收窄至《防止賄賂條例》下第II部罪行的受查人,亦加入披露時須知道或懷疑正受查,進一步收窄條例覆蓋範圍。而根據草案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提到廉署當時關注,樞密院就明報案的判詞提到第30條只適用對某指明人士的調查,而披露「一般調查」的詳情並非違法。

廉署認為一般調查亦應保密進行,望修訂第30條使之亦適用於一般調查,不過草案委員會傾向不支持,律政司和議員的修訂版都無加入該修訂,最終亦沒有落實。游官指,由此可見當年修例原意必定不是大幅擴闊覆蓋範圍至披露第II部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

官:以往修例均收窄範圍 律政司廣義解讀令修訂「形同虛設」

游官續指,根據所有會議紀錄,當時無論律政司或議員的注意力,均主要集中於應否加入披露帶來的可能後果這罪行元素,但最終沒有加入;而條文最重大修訂,就是將覆蓋範圍收窄至第II部罪行。游官指,1996年前所有修訂均一直在收窄其覆蓋範圍,而委員會拒絕廉署要求加入覆蓋「一般調查」的修訂,其意向「貫徹之前所有修訂均在收窄條文的方向」,因而「第30(1)(b)條不可以被如此廣義解讀的意向昭然若揭」。

游官又指,律政司一方廣義解讀方式的後果,將會是「把第30(1)條推向與過去修訂相反的方向,並將之帶到一個比1996修訂前更廣闊的領域」,並把第30條「收窄至只覆蓋第II部罪行」的修訂架空,及「使之形同虛設」。

官:披露廉署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條例覆蓋 裁上訴得直

游官終指,縱觀立法過程討論及參考上訴法庭和樞密院的解讀,唯一合理推論是第30(1)(b)條必須解讀為披露該人為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分。而在這相對狹窄的解讀下,無論是林卓廷主觀意圖或客觀事實,均無直接、間接或隱含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是第II部罪行受查人的身分,他披露游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不受條例任何情況覆蓋,因此沒有觸犯相關法例,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廉署調查無構成威脅、反令公眾有信心 拒納合理辯解

至於林卓廷一方爭議,林的披露「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構成合理辯解,游官認為說法不成立。雖然他接受林當時真誠相信社會需要知道7.21的真相、及游乃強當時發出過甚麼命令等,從其記招及供詞亦可知林的信念是游乃強在事件中犯了缺失,是其中一位需要負責的人,但游官指,林披露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事實,絕不是「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

游官指,林若認為游乃強事後被調派至統領新界北重案組,是警隊「自己人查自己人」,並因而構成對香港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那「他就更應該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政公署對游乃強調查」。游官指廉署調查游乃強的事實不但無對香港造成威脅,相反透過這個「在國際上也聲名顯赫的獨立監察機關」的調查,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香港公共秩序或安全也因而得到保護。

官指披露加大證據被毀風除 屬「適得其反」

游官指,林卓廷作出本案披露後導致游乃強知道正被調查,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加大證據被毁滅或埋沒的風險,是「有百害而無一利」和「適得其反」。假設最終裁定他涉第30(1)(b)條下的披露及其說法有足夠證據,游官亦會裁定他信念不合理,及控方已證明他沒有合理辯解。

案件編號:HCMA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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