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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五級火】助理處長稱不知後梯樓開「生口」 若知悉也不會發出消除危險通知書

【宏福苑五級火】助理處長稱不知後梯樓開「生口」 若知悉也不會發出消除危險通知書

【獨媒報導】聽證會不同證人均反映,在逃生梯開「生口」方便工人出入棚架,是業界慣常做法。消防處助理處長翁錦雄卻供稱,消防無相關知識,又指「生口」不是常見的情況,稱自己在消防30多年來,並「無留意過生口情況出現」。他稱若有留意到,一定會響起警號。不過當代表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杜淦堃指,消防處有權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即使是屋宇署規管的僭建物,若涉及火警風險亦可照樣會發出,故此杜質疑其實消防處亦有責任處理「生口」。翁錦雄表示「唔啱」,因為發出通知書後,對方一定要拆除,而消防並不知道生口是否工程當中必須作出的改動,有機會與屋字署和 ICU 的要求有所牴觸,他堅持在宏福苑一例,責任在於 ICU 身上。

翁錦雄在作供開首已表明,「被動」消防裝置例如逃生梯和防火間隔,屬於建構一部份,因為規管責任是屬於「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oty)」,私樓由屋宇署管,居民或租置樓則由房屋局的獨立審查組(ICU)負責。只在逃生樓梯被阻塞時才構成刑事罪行,消防處會採取行動。


消防處助理處長(消防安全) 翁錦雄

不會動用FHAN、不會檢控 堅稱ICU有責任

杜淦堃確認是否即使消防在巡查樓宇時,見到逃生梯出現「生口」情況,不會直接執法,亦不會動用「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FHAN)」,亦不會檢控。翁表示「無錯」。

杜淦堃隨即指出,根據消防處的政策文件,消防處收到投訴,應從速要在24小時內處理,如果涉及「迫切危險(imminent danger)」更應即時處理。文件解釋「迫切危險」的定義,是住戶有機會無法逃生、有很大機會在逃生時受傷。翁錦雄同意「開生口」會帶來迫切危險,但文件的「前設」是投訴屬消防處職權範圍。


獨立委員會首席代表、資深大律師 杜淦堃

翁:分工不代表不處理 杜:分咗工你咪唔處理囉

杜淦堃表示,不同證人都有提過「開生口」並非宏福苑獨有,甚至是工程界的常見做法,問翁錦雄能否憑其經驗解答「生口係咪常見問題」。翁表示:「我哋冇知識,唔係常見到有(咁嘅)情況出現。我做30年,冇留意過有情況出現。」他重申就其所知,在宏福苑大火發生前,不覺得「生口」經常出現,但他同意「生口」是很大、很明顯的漏洞。

杜淦堃遂指出,消防處立場是否認為,即使「生口」明顯涉及嚴重火警風險,「基於分工理由,唔係你哋處理?」翁反駁:「唔係分工理由(而)唔處理。點解(要)分工,係(要)搵一個最合適門處理。」杜淦堃語帶不耐煩表示,「相信我哋講嘅嘢無牴觸。分咗工,你咪唔處理囉。」

翁指出「生口」乃將窗戶拆除,改成可以開關的活門,按他理解如果使用阻燃物料,「其實可能唔會出現大火情況」,「又係嗰句:有分工,係因為我哋唔知、唔得悉原本工程,係咪一定要做生口,工人先出到棚做嘢。」他強調「建築事務監督」負責監管工作,「佢哋先有專業知識去睇阻燃性,工程係咪要生口存在。」

堅稱不知宏福苑「原來開咗呢啲生口」

杜淦堃指出,由屋宇署負責執法的僭建問題,若僭建物涉及火警風險,消防處都有權按《消防條例》發出 FHAN。翁確認,並指消防處和屋宇署有清晰討論,兩個部門之間存在協議。杜遂指同樣道理,就著生口問題,其實消防處亦有權、有責任要求承建商拆除火警風險。翁錦雄表示「我覺得唔啱」,一旦發出 FHAN,承建商就必須拆除,並裝回窗門,不過他沒有專業知識,不知相關工程是否必須有改動,若「生口」真的涉及工程需要,消防處發出 FHAN,就會造成兩個部門的決定相互牴觸。杜淦堃最後翁向確認,「生口」涉及嚴重火警風險,發出 FHAN 與否姑且作別論,但消防處一定會「解決問題」,只是就宏福苑情況,消防不知「原來開咗呢啲生口」,翁確認「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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