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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不要混水摸魚搞23條立法

(轉載自: http://martinoei.wordpress.com/2009/01/ ... %e6%b3%95/)
(看來受明光社受性文學會關啟文的把「反對宗教右翼霸權」簡化為「反基督教」的聖民邏緝影響甚深,可能一時把網絡廿三條看成了廿三條,罪過罪過!)

香港塔利班搞的淫審單張
(為免這幫人脫逃,小弟專誠上傳到Rapidshare,歡迎在Rapidshare下載)
http://rapidshare.com/files/188520411/COIAO_Leaflet.pdf
香港這群宗教塔利班,已經搞得社會雞犬不寧,不知所謂,而他們發起的一人一信運動,向政府就淫褻物品作出定義,他們的定義相當可怕。
本人贊成對「淫褻」及「不雅」作更清晰定義,而不是籠統地歸類為「暴力、腐化及可厭惡的」,應具體列明何
為「可厭惡的」物品,可仿效外國將「可厭惡的」或「淫褻」定義為:
• 含有兒童或年青人部份或全裸的影像
•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
• 剝削兒童或年青人;
• 使用暴力或強迫他人參加或忍受性行為、罔顧他人生命;
• 與死人發生性行為;
• 用尿液或排泄物貶低及侮辱人,又或讓人聯想到性行為;
• 人獸交;
• 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
• 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
• 本人認為嫖妓指南、色情場所、光碟及網頁介紹的資訊及廣告,應列為第二類不雅。
1. 含有兒童或年青人部分或全裸影像,或剝削兒童或年青人,已經涵蓋了《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香港法例579章),而相關條文如下: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2條第1款
“兒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 指—
(a) 對兒童或被描劃為兒童的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
或其他視像描劃,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對真人而作的描
劃,也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以及包
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
(1) 任何人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即
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2) 任何人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
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4)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而該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是某
人發布、已經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或該廣告宣傳品相當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該項訊息,
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0及監禁8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3年。
這證明香港的宗教極端分子,所做的法律研究極為粗疏,跡近不知所謂程度。

2. 眾所周知,天主教是反對墮胎,但天主教反對墮胎一回事,但天主教徒從來不會像美國那些宗教極端分子般,公然要求政府立法禁止墮胎,甚至組織武裝分子攻擊墮胎診所。如果教唆他人墮胎或小產,等於淫褻物品,亦等於香港就墮胎問題進行進一步立法,禁止就墮胎合法化進行討論,小弟反對墮胎,但不代表支持禁絕有關討論。香港社會,並未就這個問題作出仔細討論,請這眾原教旨主義分子,不要玩騎劫,這是黐線,這亦證明這幫人支持政府,根本是立心不良,存心要打擊某些議題的討論。
3. 小弟想問何謂「一些貶低自然或違反人性地對待身體的行為」?以小弟所知,馬來西亞政府老屈安華雞姦,那條罪名正是不自然性行為罪(馬來西亞刑事法典 377B條),我想問,明光社中人是否打算重新提出同性戀刑事化法案?因為這很明顯是377B條的字眼,亦即是香港《刑事罪行條例》118條所提述字眼,這再一次證明,這幫人根本是存心搏懵搏大霧,借管制色情為名,實則要把他的一套道德強諸他人身上。而《刑事罪行條例》118條中,多條涉及肛交等非自然性行為條文,已經被終審法院宣布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AU YUK LUNG ZIGO AND ANOTHER, FACC12/2006),這樣的條文結果是立即被JR,然後宣布無效,這幫香港塔利班是不是認為他們才是法律?
4. 「提倡或鼓勵犯罪行為或恐怖主義」這項建議,根本已經觸及《基本法》23條範疇,何謂「犯罪行為」,在《基本法》23條提述罪行中,包括煽動叛亂,是不是有人打算借《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真的要把煽動叛亂罪進行成文立法,這搏懵指數簡直史上無雙。這更加證明了,梁燕城、梁美芬、蘇穎智這幫人根本不是信耶穌,而是信老毛。
5. 「以性為目的,提倡或支持」,呢啲乜中文嚟,我想問一問他們。
很明顯,這次一群宗教極端分子空群而出,根本就是想就《基本法》23條立法,換取政府替他們作出宗教立法,實現他們將墮胎、同性戀刑事化的主張。小弟是不能接受,這種不公不義的搏懵行為。看來,也是時候提出《九十五條綱》的討論,把這些假借耶穌之名,與撤旦合作的傢伙清出教會。